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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金融保险行业,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银行业、保险行业和证券行业。金融保险业务涵盖了银行业务、保险公司业务以及证券公司的业务。

  银行的业务可以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等四大类。

  保险公司业务可以分为保险展业、承保业务、保险理赔、资产管理等。

  证券公司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

目录

金融保险业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式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金融机构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3、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金融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二、《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四、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1、法人农业贷款

  2、法人林业贷款

  3、法人畜牧业贷款

  4、法人渔业贷款

  5、法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法人其他涉农贷款(煤炭、烟草、采矿业、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类的法人涉农贷款除外)

  7、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

  8、大型灌区改造

  9、中低产田改造

  10、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1、农产品加工贷款

  12、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3、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4、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5、农产品出口贷款

  16、农业科技贷款

  17、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9、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20、其他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2、农村公路建设

  23、农村能源建设

  24、农村沼气建设

  25、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26、农村教育设施建设

  27、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28、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9、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30、个人农业贷款

  31、个人林业贷款

  32、个人畜牧业贷款

  33、个人渔业贷款

  34、个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35、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36、农户助学贷款

  37、农户医疗贷款

  38、农户住房贷款

  39、农户其他消费贷款

  上述政策引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政策二:《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三:《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政策四:《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政策五:《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六:《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银行业概述

概念和起源

  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信用货币、管理货币流通、调剂资金供求、办理货币存贷与结算,充当信用的中介人。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主体,是国民经济运转的枢纽。

  银行一词最早始于意大利语Banko,英语转化为Bank。历史上的银行是由货币经营业发展而来的。最早的银行业发源于西欧古代社会的货币兑换业,公元前2000年的巴比伦寺庙,公元前500年的希腊寺庙,已从事保管金银、发放贷款、收付利息的活动。公元前200年在罗马帝国,先后出现了银钱商和类似银行的商业机构。

  我国银行业的产生可追溯到1000多年前的唐代,当时出现了一些兼营银钱的机构,如邸店、质库等;随后,宋代有钱馆、钱铺,明代有钱庄、钱肆,清代有票号、汇票庄等。这些机构虽还称不上是真正的银行,但已具备了银行的某些特征。

银行业发展史

  近代银行的出现是在中世纪的欧洲,在当时的世界中心意大利首先产生。意大利于1171年设立的威尼斯银行是最早成立的近代银行。1407年设立的热亚那银行是早期的存款银行。此后相继成立的一些银行,主要从事存、放款业务,大多具有高利贷性质。

  1694年英国成立的英格兰银行是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股份银行。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广泛确立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主义银行得以普遍建立。资本主义银行是特殊的资本主义企业,它的主要职能是经营货币资本,发行信用流通工具,充当资本家之间的信用中介支付中介

  1845年由英国人在广州设立的丽如银行(又称“东方银行”),是中国最早出现的银行;1897年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是我国自办的第一家银行。

  进入帝国主义时期,银行的垄断组织随着资本的不断集中而形成。银行垄断资本和工业垄断资本溶合为金融资本,银行由原来的简单的中介人演变为万能的垄断者,它既是控制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又可通过资本输出和跨国银行的形式进行对外扩张。

中国的银行体系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结构和组织形式种类繁多。按其职能划分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和各种专业信用机构。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股份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并存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银行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几次改革,目前已形成了以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银行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地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商业银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的盈利性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合资银行。共同组成我国银行体系的其他金融机构还包括:信用合作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保险行业概述

基本概念

  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保险市场是买卖保险即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保险业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全国保费收入仅4.6亿元。2000年,全国保费收入达1596亿元,年均增长34%,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从世界保险业现状看,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还相当低。1999年,我国人均保费(保险密度)才110.58元(约合11.4美元),与瑞士的4654.3美元、美国的2722.7美元和香港的1072.8美元相比,相距甚远,位居世界第78位;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保险深度)才1.49%,位居世界第66位,而发达国家一般为10%左右。从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看,还存在竞争主体偏少,垄断程度较高;中介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保险产品单一,服务方式和手段落后;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资产质量不高等问题。

  促进保险市场发展,在发展中解决上述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增加保险机构,扩大保险市场。逐步增加中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对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偿付能力充足、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份制公司,增批分支机构;逐步增设一批新的代理、经纪和公估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中介市场;适当增加新的再保险公司,培育再保险市场。

  (二)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国有保险公司;规范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执行分业经营政策。

  (三)鼓励创新,完善服务。精心设计和不断完善保险品种,提供更多既安全又具有竞争力的险种,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四)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坚决打击非法保险活动,取缔非法保险机构;规范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创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环境,严肃查处欺诈和误导投保人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证券行业概述

  证券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有价凭证。

  证券机构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评估公司等。它们在证券市场上扮演不同的角色,从事不同的业务,起着不同的作用。例如,证券公司专门替人买卖证券,有时候自己也买卖证券,前者叫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后者叫自营业务。证券交易所专门提供买卖证券的设施和场所,方便大家随时随地买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则为买卖双方提供股票过户、资金清算服务。这三类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它们各司其职,共同支撑证券市场的日常运作。

  证券业是整个金融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证券业在历史上一直扮演着推动金融产业发展的角色,但证券业本身的发展无疑又受到其在整个金融产业中的地位与作用的规定,这一规定给出了证券业的发展空间。不同的经济对于这一规定有不同的看法,从而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措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证券市场从而证券业在整个金融业中的地位与作用必将是日益重要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必然要把市场色彩十足的证券市场纳入到自身所能容纳的轨道上。这种关系将长期制约着中国证券业的发展。一方面,投资秩序从而金融制度框架规定着证券业在整个金融产业中的地位及其发展空间,但另一方面,证券业在这一制度框架内的发展又不可避免地推动着这一制度框架的演进。

  证券市场是资金的供给者与资金的需求者直接沟通的场所,其独特性在于,投资者直接地参与实质经济中的投资形成决策。所以证券市场从而证券业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经济活动中行为主体独立性的确立及资金集约化程度的提高;二是投资者的自组织的空间。这两个因素构成了对于证券市场的需求与供给。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主体类型已不再仅仅是国有与集体两种,而是演变为多种行为主体。即使在国有经济内部,也形成了各地区、各部门自身的利益,在部门、地区利益的驱动下,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逐步产生与发展,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出现了多种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新型商业银行、由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演变而来的城市商业银行、外国独资与中外合资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的恢复。这些金融机构的产生与发展,表明了多种经济主体自主运用资金的愿望。与此同时,国家不再承担个人的退休、医疗、就业等方面的保障,个人不再是仅仅为了未来的消费而储蓄,而是要考虑如何投资以使自己的储蓄保值增值以保障未来的生活。这些,构成了中国资本市场形成与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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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_国家税务总局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zds/008/008-5-2.html
[2].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_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2842947/content.html
[3].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025/content.html
[4].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_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533114/content.html
[5].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6794/content.html
[6].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869455/content.html
[7].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_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745795/content.html
[8].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_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30323/content.html
[9].  证券业概述_中国人民银行   http://www.pbc.gov.cn/jinrongxiangguan/214057/214061/214430/index.html
[10].  保险业概述_中国人民银行   http://www.pbc.gov.cn/jinrongxiangguan/214057/214063/214464/index.html
[11].  银行业概述_中国人民银行   http://www.pbc.gov.cn/jinrongxiangguan/214057/214059/214192/index.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