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又称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如果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
一般纳税人常用简易计税项目如下表所示:
项目 | 征收率 | 政策规定 | 政策依据 |
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 3% |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 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1点 |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 3% |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2点 |
特定甲供工程 | 3%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第一条 |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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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老项目 | 3% |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3点 |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 3% |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 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2点 |
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 3%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3%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 |
动漫企业 | 3% |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 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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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 3% |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 |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 3% |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 |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 3% |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 |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 3% |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 |||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 3% |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 |||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 | 3% |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特定货物 | 3% |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调整 |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 |||
5.自来水。 |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
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 | 3% |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四条调整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三条调整 | ||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依照3%征收率减按2% |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三条调整 |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调整 | ||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调整 | ||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 | ||
销售旧货 | 依照3%征收率减按2% |
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调整 |
销售不动产 | 5% |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1点 |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2点 | ||
出租不动产及土地 | 5% |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1点 |
2.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 |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5% |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 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 |
不动产融资租赁 | 5% |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 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三款 |
劳务派遣服务及安全保护服务 | 5% |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 ||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5% |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款 |
通行费 | 5% |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二项 |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5%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 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 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第九条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 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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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二手车经销 | 0.50% |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 |
住房租赁 | 依照5%征收率减按 |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 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 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条 |
1.50% | |||
抗癌药 | 3% |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 |||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 |||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 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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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病药 | 3% |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 |||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 |||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 (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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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 3% |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
非学历教育服务 | 3% |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 |
温馨提示: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计税的会计分录
1、企业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适用的税率)
2、当企业需要采购材料时: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当企业需要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4、当企业需要缴纳税款时,其会计分录可以这样做: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政府会计制度下简易计税相关会计分录
1、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总额]
贷: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价款]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
贷:事业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贷: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3、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的
财务会计: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区别
一、应纳税额的含义区别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适用范围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方式。
三、税率不同
简易计税:税率涉及3%、5%等不同征收率;
一般计税:税率涉及13%、9%、6%等不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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