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指的是采购人自己开展采购活动,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自行采购的适用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采购有两种情形:一是,集中采购项目中属于采购人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人开展自行采购要具有编制采购文件能力和条件,具备一定数量的懂得采购专业知识,具有采购素质可以编制采购文件的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开展自行采购的,还需要有符合条件的开标、评标场所和设施;采购人要具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自行采购不是采购人自由采购、随意采购,而是采购人不需要委托代理机构自己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进行的采购。采购人自行采购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等岗位之间相互分离,形成制衡机制。
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流程
以义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义乌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的操作流程”为例进行说明:
本操作流程适用于50万元及以上经过审批可自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50万元以下项目及雕塑、树木、景观石等特殊项目,可参照本操作流程采购,也可通过集体研究、公开竞争方式直接采购。
一、采购项目确认。采购人的采购项目、资金等经审批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二、市场调查。采购人根据自行采购项目等特点,通过市场调查等途径进一步了解价格信息和市场动态等项目具体情况。
三、委托代理。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签订委托协议。
四、编制招标(或谈判、询价,下同)文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下同)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时间、评标方法及标准、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内容。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经采购人确认。
五、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村级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同时在所在村张榜公布。
邀请招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涉及保密等特殊项目,发布招标邀请函。
六、受理报名和资格审查。根据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资格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接受供应商报名。采购人根据招标公告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为遏止串标围标,采购人可不设置报名、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直接投标,资格审查由评审小组(或谈判、询价小组,下同)负责。
七、组成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推荐合格的中标(或成交,下同)候选人。
九、编写评审报告。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编写完整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全体评委成员签字,方为有效。
十、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根据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十一、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按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村级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在所在村张榜公布。
十二、合同签订。采购人按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订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内容一致,不得作实质性变更。
十三、资料归档。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及时归档。
十四,履约验收。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义政发【2012】72号)、《义乌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暂行)》(义招管办【2008】32号)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十五、资金拨付。
采购合同签订后,依据合同约定,凭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票、政府采购验收单和资金结算单支付。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自行采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行采购,主要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去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以及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自行采购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有效补充模式,具有程序简单、灵活便捷、自主选择、提高效率等优势,但对应而来的就是采购计划、采购目标、采购对象、采购方式过于盲目和主观,采购过程缺乏有效监管,采购质量没有跟踪问效等劣势。
审计实践中经常发现,自行采购存在“化整为零”、未执行询价等谈判程序、集体决策制度执行不到位、采购质量较差、未制定单位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等问题,不利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自行采购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全、执行不力。部分单位未制定自行采购管理内控制度,自行采购缺乏计划性、规范性,采购随意性大。部分单位虽制定采购管理内控制度,但制度不适应本单位实际需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实际工作中未按制度执行。部分单位询价过程不严谨,仅有会议记录中提到询价,无实质性询价过程,后续也没有经过严格验收,造成采购价格高低不一、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法规政策不明晰、监管不到位。监管部门侧重于对政府采购行为建章立制,但对单位自行采购行为无明确的文件依据,造成单位自行采购管理较为松散。自行采购金额相对较小,业务分散,监督检查力度不足,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采购往往存在采购频率高、持续时间长、累计金额大的特点,一定程度上使得自行采购成为监管盲区。
三是审计督查关注不够、力度不足。审计和各项财政检查中往往“抓大放小”,重点关注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忽视了金额较小的自行采购项目。部分小项目可能是故意拆分来规避政府采购,供应商询价千篇一律多以报价最低为选择标准,有的甚至早已选定供应商,询价仅是给采购过程披上了规范性的外衣。因自行采购制度缺失,审计虽发现了问题,但很难提出违规依据与处理意见,不能得以报告并整改。
规范自行采购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符合单位实际的自行采购制度,推动有效执行。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建立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自行采购的原则和范围,规定单位采购主体责任,设立相互制约的工作机构及监督职责,确定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及程序、采购验收组织等环节,明确工作要求及责任追究,建章立制并贯彻实施。
二是加强监管层面法规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财政部门要将自行采购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加强采购预算管理,强化采购信息公开,出台适应区域发展的规章制度,为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提供操作指南,进一步规范采购人的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行为监督全覆盖。
三是加强审计重点监督,维护资金安全。审计机关应加强自行采购的监管,重点关注预算单位自行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合理性、采购过程的决策合规性、采购方式的合法性、采购的效益性,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作用,全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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