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public-resource trading platform)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本原则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健全电子交易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其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实际,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突出特色、注重实效。
便民高效,规范运行。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量化服务指标,完善功能标识,高效规范运行。
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完善办事指南信息,构建完善咨询投诉、服务评价机制,不断提高业务办理公开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流程要求
一、业务咨询
1.咨询服务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
2.咨询服务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3.工作人员应向交易相关主体提供以下咨询服务。包括:
提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介绍交易业务流程、办事指南、注意事项等。
指引相关主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事项办理流程。
其他咨询事项。
4.不属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引导。
二、项目登记
1.纳入平台交易项目的登记方式应包括网上登记、现场登记,鼓励实行网上登记。
2.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登记业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提示,对确需调整、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3.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及时办结项目登记,并告知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4.应为纳入平台交易项目明确具体的服务责任人。
5.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可为其提供交易文件标准化模板,但不得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三、场地安排
1.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2.应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场地及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7部分的要求,以满足交易项目需求。
四、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
1.公开方式
应在项目登记办结后,按照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委托,协助其在法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和公示信息;同步在电子交易系统公开的,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2.协助处理异议或者投诉
在法定时限内,遇有对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形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五、交易过程保障
1.在交易实施前,应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同时,宜采用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做好交易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送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六、资料归档
1.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2.应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归档案卷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
3.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确保档案存放地点安全、保密。
4.交易相关主体违反规定拒绝提供归档资料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数据统计
1.应建立交易数据统计制度,保障数据质量,按要求及时统计并向有关电子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部门推送统计数据。
2.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各类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档案查询和移交
1.应建立档案查询制度,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2.应做好档案查询记录,并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
3.应按规定及时向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
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
(一)政府采购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二)建设工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三)土地及矿产资源类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可交易土地,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划拨用地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偿出让。国家土地有偿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人,该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四)国有产权类
国有产权主要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车辆、设备及其他动产、不动产。国有产权出让通常发生所有权转移,属于可交易公共资源,实践中均列入了公共资源交易的范畴。此外,通过司法途径强行将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财产公开出让的行为,通常也列入产权公开出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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