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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判的利害关系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关于当事人有两点要求,一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二是必须要有适格当事人。

目录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的一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要人民法院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因此,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有:

  (1)原告在起诉后有权撤诉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2)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3)原告和被告均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4)对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6)当事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7)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8)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9)当事人有权申请执行。

  (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

  当事人的义务有: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2)出庭应诉。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处罚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和纪律。

  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1000元以下罚款、15天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相关术语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当事人的配偶;当事人的子女;与当事人有关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等。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公民来说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十八岁以上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其所终止的标志是法人被注销。

  适格当事人指与特定诉讼中的争议标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能够承受诉讼的实体法律后果的当事人,通俗来说,即具有民事诉讼中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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