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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会计科目

  材料是依据《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第123号科目材料”,“第123号科目材料”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各种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地勘单位库存的管材,在“管材”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目录

政府会计制度下“材料”科目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关于“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的衔接规定: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品”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地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材料科目的解读

  1.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外购、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发包单位转账拨入、盘盈等原因增加的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方核算领用、发出加工、对外销售以及盘亏、毁损等原因减少的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的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地勘单位,对于发出的材料,可根据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价。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地勘单位,对于发出的材料,应按月结算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2.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品种、规格和保管地点设置明细账。

  3.对材料的分类,上级主管机构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进行分类;没有统一规定的,地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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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昆明市财政局   https://czj.km.gov.cn/c/2016-08-05/1719445.shtml
[2].  关于印发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807/t20180725_29722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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