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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成本差异

会计科目

  器材成本差异是依据《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第132号科目器材成本差异”,“第132号科目器材成本差异”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各种材料和在库管材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管材日常核算的地勘单位,应制定材料、管材价格目录,列出各种材料、管材的名称、规格、编号和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原因可及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目录

政府会计制度下“器材成本差异”科目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关于“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的衔接规定: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品”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地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政府会计制度下“库存物品”科目解读: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

  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多的,可以在本科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下按照“在库”、“在用”和“摊销”等进行明细核算。

器材成本差异科目的解读

  1.购入、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自制及委托加工完成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分别自“器材采购”、“辅助生产”和“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转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贷方。库存材料因调整计划成本所发生的差额,应自“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2.领用、发出或报废的各种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自本科目转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借记“地勘生产”、“间接费用”、“辅助生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3.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

  计算、分配成本差异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计划成本)×100%

  上月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100%

  4.在库管材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比照上述材料成本差异核算方法处理。

  5.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各种入库材料、在库管材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核算各种入库材料、在库管材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及分摊发出材料、在库管材应负担的成本差异;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各种库存材料、在库管材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6.本科目应按材料、管材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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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pdf|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2017wg/wg201711/201804/P020180413527089243606.pdf
[2].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昆明市财政局   https://czj.km.gov.cn/c/2016-08-05/1719445.shtml
[3].  关于印发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807/t20180725_29722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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