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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成果

  地质成果是依据《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第137号科目地质成果”,“第137号科目地质成果”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取得的用于市场交换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包括使用自筹资金、黄金等专项地质勘查资金贷款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和转让,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包社会其他委托单位的各种地质勘查工程,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目录

政府会计制度下“地质成果”科目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关于“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的衔接规定: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品”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地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地质成果科目的解读

  1.地勘单位在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先在“地勘生产”科目进行归集,地质项目完成验收并将取得的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对外转让自有地质成果,结转其实际成本时,借记“经营成本——地质成果转让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用自有地质成果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2.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对外转让国家地质成果时,如转让收入大于实际成本的,按实现的转让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国家基金”科目,按实现的转让收入减去实际成本的净收入,贷记“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实现的转让收入小于或等于实际成本的,按实际的转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每项地质成果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取得但尚未转让和尚未结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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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昆明市财政局   https://czj.km.gov.cn/c/2016-08-05/1719445.shtml
[2].  关于印发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807/t20180725_2972244.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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