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材摊销
管材摊销是依据《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第126号科目管材摊销”,“第126号科目管材摊销”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在用管材的累计耗损价值。
政府会计制度下“管材摊销”科目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关于“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的衔接规定: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品”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地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管材摊销科目的解读
1.地勘单位可根据使用管材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不同的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一般应限于下入钻井内不再起出的管材(如石油钻井用于固井的套管等),根据实际耗用管材的价值一次计入生产成本。
(2)定额摊销:一般应限于钻杆,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开动台班和规定的摊销定额,计算本期摊销额。
(3)分期摊销:根据各种管材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生产成本。
2.本科目可不设置明细科目。为便于查阅各种在用管材的已提摊销额情况,可在“在用管材明细账”上设置“已提摊销额”专栏,逐月根据“管材摊销计算、分配表”进行登记,综合反映各种在用管材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已提摊销额和摊余价值情况。
3.本科目借方核算在用管材因报废、盘亏、毁损以及对外销售等原因而冲减的摊销额;贷方核算在用管材因购入、使用以及盘盈等原因而增加和计提的摊销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全部在用管材的累计耗损价值。
4.采用一次摊销方法的管材,应根据领用管材的净值计算其应摊销额,一次计入生产成本。
领用的在库管材比照领用材料进行账务处理;领用的在用管材,在分摊应计入生产成本的管材摊销额的同时,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管材——在用管材”科目。
采用其他摊销方法的管材,应在月终计算、分摊本期管材摊销额,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年终清查管材时,应对在用管材的磨损程度进行鉴定,并与账面数进行核对。如出入较大时,应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摊销额,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摊销额,用红字编制相同分录,冲减有关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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