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保管
会计账簿保管是指,会计账簿是各单位的重要经济材料,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会计账簿保管的内容
项目 |
具体内容 |
专人保管 |
各种账簿要分工明确,指定专人管理。账簿经管人员既要负责记账、对账、 结账等工作,又要负责保证账簿安全 |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翻阅或携带外出 |
会计账簿未经领导和会计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批准,非经管人员不能随意 翻阅查看会计账簿。除需要与外单位核对外,会计账簿一般不能携带外出; 对携带外出的账簿,一般应由经管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指定专人负责 |
不能随意交与他人管理 |
为了保证账簿安全和防止任意涂改账簿等问题发生,会计账簿不能随意交与 其他人员管理 |
订旧账启新账 |
年度终了更换并启用新账后,对更换下来的旧账要整理装订,造册归档 旧账装订时要注意的事项:①活页账一般按账户分类装订成册,一个账户 装订成一册或数册;②某些账户账页较少,也可以合并装订成一册。 装订时须检查账簿扉页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装订后应由经办人员及装订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在封口处签名或盖章。旧账装订完毕,还应当编制目录和编写 移交清单,并按期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
电子会计账簿 |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的, 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账簿,无须定期打印会计账簿;确需打印时, 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 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
保管期满鉴定销毁 |
各种账簿同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一样,都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存年限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任意销毁。 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鉴定,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才可按照审批 程序报经批准后销毁 |
会计账簿保管期限
账簿凭证的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账簿保管相关案例分析
2007年1月,蔡某和王某、陈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某县A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和某县B烟花爆竹有限公司。2007年1月至2018年3月,蔡某为了掩盖A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和B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实际营业额,防范税务部门的查处,于每年公司财务结算分红后故意将两家公司上一年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销毁。
解析本案中,蔡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蔡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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