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固定资产确认标准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
1、外购的固定资产
外购固定资产入账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减值处理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原价。建造承包商的临时设施,以及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在本科目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本科目。购入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应付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自行建造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1451应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租赁期届满,企业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将该项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四)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五)处置固定资产时,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会计分录
一、购入固定资产的业务核算
1、无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使用前计入在建工程,分录与无需安装固定资产一样。小规模不单独列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独列支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注:小规模直接计入“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如需要支付安装费用,安装费用计入在建工程,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能够使用时在建工程转至固定资产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二、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处理
在固定资产已经使用,单固定资产的全额发票还未开具时,需使用固定资产的暂估入账。固定资产一经入账,次月即可计提折旧。待全额发票开局后,对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调整,但已经折旧部分,不再调整。分录与固定资产购入分录一样。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固定资产原值增加的核算
固定资产的会计估计、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在建工程未完工提前使用等,在会计处理上都会造成原值的增加。原评估值少,现评估值增加,相关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增加的价值)
贷:资本公积
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带来原值增加的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在建工程
原值增加后,当月折旧需加入增加值,已经折旧的月份不再追溯。维修维护或升级带来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增加,再折旧时需要增加年限。
四、固定资产折旧
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五、固定资产清理的业务核算
1、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
3、处置的收入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4、有保险的要做保险赔偿的分录处理:
首先计提损失的固定资产至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确认保险公司承担费用后:
借:其它应收款——保险公司
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保险赔付与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的差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5、清理净损益
(1)如果是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2)如果是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资产)》文件,有关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税前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二、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 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投入使用后的固定资产,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摘自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三、折旧方法和残值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最低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 电子设备,为3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五、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六、固定资产的损失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关于盘亏损失的税务处理如下: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企业自行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关于毁损、报废损失的税务处理如下: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企业自行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关于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的处理如下: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的处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电网企业输电铁塔和线路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由于加大水电送出和增强电网抵御冰雪能力需要等原因,电网企业对原有输电线路进行改造,部分铁塔和线路拆除报废,形成部分固定资产损失。考虑到该部分资产已形成实质性损失,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二)上述部分固定资产损失,应按照该固定资产的总计税价格,计算每基铁塔和每公里线路的计税价格后,根据报废的铁塔数量和线路长度以及已计提折旧情况确定。
(三)上述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其中部分能够重新利用的,应合理计算价格,冲减当年度固定资产损失。
(四)新投资建设的线路和铁塔,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按照税收的规定计提折旧。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度没有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七、在建工程损失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八、油气企业的开发资产
(一)油气企业开发资产的计价
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
本通知所称商业性生产,是指油(气)田(井)经过勘探、开发、稳定生产并商业销售石油、天然气的阶段。
开发支出,是指油气企业为了取得已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摘自财税〔2009〕49号《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二)油气企业开发资产的摊销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三)开发资产的折旧
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油气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选择有关费用和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油气企业在本油(气)田进入商业性生产之后对本油(气)田新发生的矿区权益、勘探支出、开发支出,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条例》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油气企业矿区权益、勘探、开发等费用和固定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实施条例》实施之日前,油气企业矿区权益、勘探、开发等费用和固定资产已发生且开始摊销或计提的折耗、折旧,不做调整。对没有摊销完的费用和继续使用的矿区权益和有关固定资产,可以就其尚未摊销或计提折耗、折旧的余额,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摘自财税〔2009〕49号《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四)油气企业开发资产的损失
1、关于矿区权益支出的折耗
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计提折耗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2、关于勘探支出的摊销
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勘探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摊销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五)关于开发资产的折旧
油气企业终止本油(气)田生产的,其开发资产尚未计提折旧的剩余部分可在该油(气)田终止生产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摘自财税〔2009〕49号《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九、电网企业接受的用户资产
(一)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国家资本金。
(二)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用户资产,是指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专门用于电力接入服务的专用网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供电配套资产,包括: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城市电缆下地等工程形成的资产;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小区配电设施形成的资产;用户为满足自身用电需要,出资建设的专用输变电、配电及计量资产等。所称用户,包括政府、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电力用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网企业已接收的用户资产,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摘自财税〔201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十、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十一、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支出
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关于搬迁资产: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摘自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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