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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如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不可确定的。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货币金额)固定的可确定的,则该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反之,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确定的,则该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例如,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通过折旧方式将其磨损价值转移到产品成本或服务中,然后通过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获利,固定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因此,固定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目录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特征

  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可以看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企业用货币性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来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等)的交易最为普遍;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企业为了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入和流出,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

  第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行为。交换,通常是指一个企业和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企业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或者承担其他义务而取得资产或劳务(或偿还负债)。非互惠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不属于本意所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企业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等。

  第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但有时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对于某项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判断是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判断,企业应从自身的角度,根据交易的实质判断相关交易是否属于定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基于交易双方的情况进行判断。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具体来说,从收到补价的企业来看,收到的补价的公允价值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从支付补价的企业来看,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的公允价值之和(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上述比例高于25%(含25%)的,则不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的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一)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在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情况下,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二)涉及补价的情况

  对于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将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的调整因素,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2)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

  (二)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损益。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会计处理: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扣除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摊,以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将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的金额与各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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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wg201901/wg201905/201909/P0201909123844332277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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