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的含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营业外支出”也指“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本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贷方反映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数,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包括的内容
营业外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处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罚款支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罚款支出。
非常损失: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捐赠支出:实际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支出。
其他: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会计处理
671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二、本科目可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盘亏、毁损的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分录
1、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公益性捐赠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3、盘亏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月末的时候进行结转,结转至本年利润的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XX支出
营业外支出负数的会计处理
营业外支出负数,做以下处理:
如果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已经合理预计预计负债,则不存在前期差错,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2、其次,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的前提下,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本期损益,而并非追溯重述前期报表数据。
若是冲减以前年度的“营业外支出”将导致本期“营业外支出”出现负数的,则应当将负数差额计入本期的“营业外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企业所作的估计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比如未合理预计损失、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则应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追溯重述前期报表数据。
资产处置损溢和营业外支出的区分
如果资产处置后还有使用价值,则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反之,则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后,不再有使用价值,则“营业外支出”科目。若用固定资产抵债、投资、捐赠等,这些经营行为是为了换取对价,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则应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营业外支出的涉税风险
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温馨提示:企业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应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温馨提示:企业当年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应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报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对补征的税款按日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温馨提示:企业当年发生上述支出的,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9行次、20行次、30行次分别填报上述支出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营业外支出税前扣除
1、债务重组损失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罚款支出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支出不得扣除。
3、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4、盘亏、报废等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一般可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正常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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