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支出
罚款支出,指企业支付的行政罚款、税务罚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等而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支出。罚款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核算。
罚款支出的会计分录
支付违约金、罚款、税收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罚款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经营过程中会面临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交易对象等主体因各种原因而支付的各类罚款、罚息、违约金、滞纳金,那么这个支出都是实际发生的,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让我们来逐项分析:
一、经营性罚款、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税务处理。
经营性罚款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产生,产生的依据一般都是合同,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反相关合同义务产生的罚款、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这些并非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合同双方的合意,因此,这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罚款、罚息、违约金、滞纳金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可税前扣除的事项应具有相关的凭证,如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违约金,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方凭发票在税前扣除;不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违约金,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方凭借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在税前扣除。
二、行政性罚款、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税务处理。
行政性罚款属于行政、刑事关系产生的处罚,如果允许税前抵扣,相当于国家为其支付了25%的罚款,不能完全起到惩戒的效果,所以一律不能在税前扣除。刑事上,犯罪判处的罚金不能税前扣除;行政上,税务罚款、交通罚款,环保罚款等等,不可税前扣除,应按照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非税收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事项:罚款、罚金和没收财物的决定都是由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其他单位无权决定。银行加收的罚息不属于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滞纳金、因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具有税收滞纳金性质,此类滞纳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会计科目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企业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这个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贷方反映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数,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处置损失)
待处理财产损溢(盘亏)
银行存款(捐赠)
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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