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损失
非常损失的财税处理
在税法上,企业所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对于不同的税费所进行的处理也不同,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条的内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生非常损失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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