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而设置的“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2101,属于负债类科目。
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抵扣或多交的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交税金”、“未交税金”、“预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应交税金”明细账内应当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单位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已交税金”专栏,记录单位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3.“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4.“减免税款”专栏,记录单位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5.“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单位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6.“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单位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税金”明细科目,核算单位月度终了从“应交税金”或“预交税金”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税金”明细科目,核算单位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以及其他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单位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单位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单位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八)“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单位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九)“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单位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只需在本科目下设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单位购买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资产或服务等时,按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按照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如不特别说明,本部分内容中的“单位”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资产或服务等时不能抵扣增值税,发生的增值税计入资产成本或相关成本费用。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单位购进资产或服务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增值税发票注明的金额,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照待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为不可抵扣进项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同时,将进项税额转出,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
单位取得应税项目为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照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按照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照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
4.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
单位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本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或本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单位购进时已全额计入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本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或资产时,按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照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代扣代交增值税)。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照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代扣代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二)单位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等业务
1.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业务
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本科目(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本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本科目(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本科目(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本科目(简易计税)。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的,应按照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本科目(简易计税)。
2.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照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照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三)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单位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明细科目转入“未交税金”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税金);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税金),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
(四)交纳增值税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单位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已交税金)[小规模纳税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
单位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税金)[小规模纳税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预交增值税
单位预交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预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单位应将“预交税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税金”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交税金),贷记本科(预交税金)。
4.减免增值税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减免税款),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单位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照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减免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
应交增值税会计分录
一、单位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单位购买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资产或服务等时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应交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资金结存(实际支付的金额时)
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资产或服务等时不能抵扣增值税,发生的增值税直接计入资产成本或相关成本费用。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单位购进资产或服务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增值税发票注明的金额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资金结存(实际支付的金额时)
经税务机关认证为不可抵扣进项税时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贷: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同时,将进项税额转出
借: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
单位取得应税项目为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照取得成本
财务会计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按照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资金结存(实际支付的金额)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按照允许抵扣的金额)
贷: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4.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
单位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财务会计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或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单位购进时已全额计入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或资产时,按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按照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资金结存(实际支付的金额)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按实际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资金结存(实际支付的金额)
二、单位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等业务
1.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业务
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
财务会计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
贷: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简易计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
贷:事业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贷: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的
财务会计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2.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照应纳税额
财务会计
借:投资收益(按净收益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照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按净损失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交纳增值税时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预算会计
借:投资预算收益
贷:资金结存(实际支付的金额)
年末,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有借方余额则:
财务会计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三、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1、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2、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4
四、交纳增值税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已交税金(一般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资金结存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税金(一般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资金结存
3.预交增值税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预交税金(一般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资金结存
月末,单位应将“预交税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税金”明细科目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税金
4.减免增值税
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时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减免税款
贷: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等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单位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照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务会计
借: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减免税款(一般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等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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