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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税收术语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确定纳税间隔期的起点,一般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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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同处理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纳税人就其应税行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法定时点,是确定纳税间隔期的起点。不同类型的税收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确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商品劳务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因为商品劳务税既有卖方税,也有买方税,两种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并不相同。

  就卖方税而言,可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至少有三种选择:一是收取价款的时点;二是发出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时点;三是签订合同的时点。选择不同的时点,对于征纳双方具有不同的意义。如果选择价款收到这个时点,纳税人可能会故意推迟价款的收取时间,当购销双方均为从事营业活动的纳税人时,就可以通过相互拖延价款收付时间的手段来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如果选择发出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时点,或者选择签订合同的时点,政府就可以及时获得所需要的税款,但这样会给纳税人产生现金支付上的困难,因为纳税人还没有收到价款,它只能用其他的现金来支付税款,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就会出现通过借款融资的方法来垫付税款的问题。从总体上看,三种选择各有利弊。我国现行规定,是以货款的结算方式的不同来分别确定的。

  买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也有三种选择:一是购人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时点;二是支付价款的时点;三是办理交易确认的法定手续的时点。一般以第三种方式为主,因为买方必须办理法定手续,便于征收机关根据法定手续确认纳税义务的产生。例如,进口关税通常以办理货物报关进口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也有以交易双方签订合同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例如,我国现行契税就规定,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当日,承担纳税义务。

  2.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有三种选择:一是纳税人应当取得所得的时点;二是支付单位支付所得的时点;三是税法规定的时点。一般来说,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时点通常就是支付单位支付所得的时点,但是应收和实付之间存在时间差,在企业所得税中,应纳税收人的确认,基本上也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应当收到货款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但在个人所得税中,有时为了便于课税,一般将支付所得的时点看作是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的时点,这种情况在分类所得税制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中,纳税义务通常是税法规定的某个时期的终点,如月末、年末。

  3.财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财产税有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之分,两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有所不同。静态财产税通常定期征收,类似于个人综合所得税制,其纳税义务通常是税法规定的某个时期的终点,如月末、年末。而动态财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通常就是财产产权发生转移的时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比较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尽相同。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所有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缴纳税款。

术语解释

  纳税间隔期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算和报缴税款的间隔时间。纳税间隔期是指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的间隔期,规定税款缴纳的频度。计算纳税间隔期有两种基本方法:一是按期计税;二是按次计税。报缴税款的间隔期通常与计算税款的间隔期相同。纳税间隔期的确定,主要取决于税制的特征、税款的多少和纳税人的性质等因素。

  权责发生制原则亦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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