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销项税额年末处理方式
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在年末要清零。如果有留抵税或者未交税款,结转到相应的专栏即可。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于这方面并没有特殊的规定。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年22号)这一公告当中,其实并未明确指出予销项税和进项税年末的处理方式。只是规定,在月末的时候把多交或者未交的增值税,从“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即可。
年末实际处理方法如下:
如果在企业年底时,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正好和进项税相等。那么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相反分录或者红冲的方式,将销项税和进项税相应的科目进行累计抵消即可。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实就是冲销本年的累计数。)
一般企业在年末时,可能会出现增值税留抵,或者是有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在这样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只需要将需要抵消的部分抵消即可。假设存在应交未交增值税的情况。则做以下实际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这里是冲销的,已经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金额。)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项工作不必等到年底做,财务人员每月月底即可进行处理。因为等到年底时,反而会出现理不清相应数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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