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涉及的计算公式
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纳税调整项目
纳税调整项目有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利息费用和其他事项。具体如下:
1、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
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企业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支付的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和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利息费用的纳税调整。支付给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其他事项的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就是企业税前扣除的项目,虽然符合会计核算的标准,但是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进行调增处理。纳税调整减少额就是企业税前扣除的项目,不仅符合会计核算的标准,还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一般纳税调整
一般纳税调整是针对特别纳税调整而言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
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作为收益处理,而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它不同于一般纳税调整。一般纳税调整,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制度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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