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是指企业税前扣除的项目,不仅符合会计核算的标准,还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加计扣除。比方说,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所得额在不超过5000000的情况下,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0000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存在技术转让所得的情况,就会出现减少纳税所得的情况。
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理解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纳税调整减少额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从会计利润中减去的项目。这些项目通常是因为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导致的。例如,某些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这些项目在会计利润中可能未被扣除或未被全额扣除,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减项目
1、投资收益中的收到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国债利息收入等,首先要了解是否属于免税的范围,如果属于免税范围内需要做纳税调减。(投资收益免税的范围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以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自居民企业),合伙企业的分红不属于免税范围内,需要缴纳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做纳税调减。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内容了解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即属于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范围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不允许税前扣除)
3、允许一次性抵扣的固定资产,与会计折旧余额之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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