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又称为“地方债”(地方公债),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地方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第二种是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也就是中央发国债之后给地方用。
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
按偿债资金来源划分,地方政府债券可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形式。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按资金用途划分,地方政府债券可以分为新增债券、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
1.新增债券
新增债券指地方政府发行的用于筹措建设投资资金的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务新增的部分。每年新增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债务限额的限制。
新增债券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是当前地方政府扩大有效投资、补短板稳经济的重要举措。
地方新增债券的发行占比主要受政府债务负担的轻重及资金需求大小的影响,财政实力强、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绩效好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债务风险高、债务管理绩效差的地区少安排或不安排。
2.置换债券
置换债券起源于《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2013年审计署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1万亿元,非债券形式债务达89%,比例过大。对于新预算法实施之前地方政府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平台等非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国务院决定利用三年左右时间进行置换,解决非标占比过大且集中到期等问题。
2015年我国正式启动地方债置换工作,以政府的名义发行债券,将募集到的资金用来偿还非债券形式存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当年发行置换债券3.2万亿元。置换债有效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的期限错配和融资成本高企问题。
置换债是置换旧的债务,并没有改变债务额度,只是改变了债务存在的方式,将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债务转换为债券形式债务。简而言之,地方政府一方面与投资者协商城投债、非标提前偿付,另一方面通过发行地方债来募集用于提前偿付的资金,对于这类债券会在募集资金用途中明确写明全部为置换债券或者部分用于置换。
3.再融资债券
再融资债券由财政部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提出,并在《2018年4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债务余额情况》中首次披露。财政部明确再融资债券是用于偿还部分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因此前年份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期限较短,部分已经到了偿还本金的时间,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将有效缓解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
虽然再融资债券和置换债券均是“以新还旧”,但两者在“还旧”上仍有区别:置换债针对的是以非政府债券形式存在的地方政府债务,再融资债券针对以政府债券形式存在的地方政府债务。随着2018年8月地方政府债务三年置换期结束,未来地方政府债券将以新增债券和再融资债券为主。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区别
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区别:
(1)对应项目不同:一般债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专项债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2)偿还来源不同:一般债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用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来偿还。
特别注意的是,只有省级财政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级市、区县级财政是没有发债和融资的权力的。所以地级市、区县级政府,只能靠组建融资平台,也就是城投公司,来发行城投债进行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
城投债是中国特有的债券品种,它是指地方政府成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发行人,募投资金的用途在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公益性项目建设,由证券公司协助,在公开市场上发行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由于有地方政府这样公信力较强的偿债人作为担保,往往被市场认为是安全性非常高的债券,是仅次于国债这样的金边债券的债券,同时国家政策也规定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购买者所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受到了市场的追捧和投资者的青睐。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维护政府信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跟踪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收益与融资规模相平衡的有关要求,保障债券还本付息,防范专项债券偿付风险。
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
第二章 债券发行额度和期限
第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期限结构。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到期偿还、提前偿还、分期偿还等本金偿还方式。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均衡一般债券期限结构,充分结合项目周期、债券市场需求等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不匹配的,可在同一项目周期内以接续发行的方式进行融资。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期限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
第三章 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并按规定及时披露所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严格遵守信用评级业管理有关办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首次评级后,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公布跟踪评级结果。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及时披露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经济运行、财政收支、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以及可能影响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专项债券还应当披露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等。债券发行后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报批,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披露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信息,对披露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披露债券发行时间后,因债券市场波动、市场资金面、承销团成员承销意愿、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需要推迟或取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应当按规定提前向财政部报告,并向市场披露推迟或取消发行信息。
第四章 债券发行与托管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债券发行、财政收支和库款管理等,结合资金需求科学安排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节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单只债券发行规模,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鼓励采用续发行方式。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根据市场环境和债券发行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的数量、选择方式、组建流程等。
承销团成员应当是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在承销团成员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发挥承销主力作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规范承销团管理,定期开展承销团考评,完善退出和增补机制,实现权利义务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可以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采用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应当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地方财政部门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购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事先确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和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
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采用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应当科学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合理设定投标比例、承销比例等技术参数。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部规定的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通过该系统在规定时间报送投标利率及投标额,按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发行规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二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积极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断拓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渠道,便利个人和非金融机构投资选择。
第二十七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地方政府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除外)、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均实行一级托管,各类投资者直接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债券账户,实行穿透式管理。发行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市交易。
第二十八条 发行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还本付息机构等应当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合理的发行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非政府债券标准。发行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还本付息机构拟修改或新增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报财政部核准后实施。
第五章 相关机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对发行现场的人员出入登记、通讯设备存放、无线电屏蔽和电话录音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债券发行服务制度,优化发行服务工作流程,做好发行系统维护工作,强化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发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在财政部指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曲线编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加强市场跟踪分析,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数据信息及市场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扩大地方政府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地方政府债券。
各交易场所和市场服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现券交易、回购、质押安排,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流动性改善。鼓励各类机构在回购交易中更多接受地方政府债券作为质押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登记结算机构、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向地方财政部门通报。地方财政部门在组建承销团或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债券相关工作时,应当予以负面考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送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申报
专项债申报11大领域
(一)交通基础设施
1、铁路
(1)支持范围:高速铁路、城际铁路、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
(2)审核重点:项目是否为政府主导。
2、收费公路
(1)支持范围:主要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改造。
(2)审核重点:普通公路、市政道路。
3、民用机场
(1)支持范围:干线机场、支线机场。
(2)审核重点:通用机场。
4、综合交通枢纽
(1)支持范围:客运枢纽,重点包括改扩建高铁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城市综合客运站等独立枢纽项目。
(2)审核重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方向,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不得包含商业综合体、绿地等非交通建设内容。
5、城市轨道交通
(1)支持范围:主要是地铁、市域(郊)铁路。
(2)审核重点:一般由省轨道交通集团统一申报;财政预警高风险地区不能申报;市域(郊)铁路是否有规划依据。
6、城市停车场
(1)支持范围:独立停车场项目,可含充电桩(此类项目县(区、开发区)可以统一规划、统一申报)。
(2)审核重点:项目是否为独立停车场项目,不得作为住宅小区、商业等配建的停车场;
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不得包含周边广场、绿地等非停车场的内容。
7、水运
支持范围:内河航运枢纽、港口。
(二)能源
1、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
(1)支持范围:
①天然气管网:主要是管压4.0MPa以上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首站到门站的管道),主要包含国家干线管网和省级干线管网(从国干网中连接的一级支线或二级支线);
②储气设施:主要是天然气在各城市建立的带有储罐的储气设施。
(2)审核重点:投资主体必须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控股的企业;天然气管网必须进入国家或省市的油气专项规划,是否已核准。
2、煤炭应急储备设施
(1)支持范围:承诺由国家相关部委调度的战略性枢纽型煤炭储备项目,投资覆盖广、项目规模较大的新增煤炭储备能力项目。
(2)审核重点:投资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业性质,采取核准备案制,是由各市发改委向省级部门进行申报并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城乡电网
(1)支持范围:
①农村电网改造(国家电网统一向各省市发改委报送);
②城市配电网;
③边远地区离网型新能源微电网。
(2)审核重点:城市配电网必须是公共电网,不支持景区、园区等内部专用电网。
注意:涉及供区争议项目需取得双方明确同意意见后填报;农网项目涉及国网省电力公司、省水电集团供区的,请地方上报前与相应电网公司取得一致意见。
4、新能源项目
(1)支持范围:
①大型风电光伏基地
②村镇可再生能源供热
③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2)审核重点:大型风光基地不包含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整县光伏。
(三)农林水利
1、农业
(1)支持范围:
高标准农田建设,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农作物、畜禽、水产育种创新能力提升;制(繁)种能力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农作物病虫害区域应急防治中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
(2)审核重点:屠宰加工、水土保持、灌溉类项目,单纯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不能报送。
2、林草业
(1)支持范围:国家储备林项目,储备饲草基地。
(2)审核重点:防护林项目、绿色长廊、人工造林。
3、水利
(1)支持范围:水库工程(包含水库除险加固)、引调水工程、配调水工程、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乡镇、农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2)审核重点:河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环境处理。
(四)生态环保
1、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及处理
(1)支持范围:县城及建制镇污水收集及新建处理设施或提标改造(重点支持城市新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空白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泥处置;
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回收分拣中心、垃圾资源化利用(包括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等。
(2)审核重点:工业污水处理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农村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新建填埋场等。
注意:不在申报范围内,或打捆项目涵盖其他内容较多的项目;没有收益,或收益较低的项目;不支持PPP项目;乡村污水垃圾治理项目不支持前置要件不齐项目,包括用地、选址、能评、环评、审批文件。
(五)社会事业
1、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
(1)支持范围: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其中县级也可以支持县级医院分院。
(2)审核重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提升改造(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血站等公共卫生设施项目。
2、教育
(1)支持范围:
①职业教育:公办中职、公办高职、技工院校。
②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
③普通高校学生宿舍。
(2)审核重点:小学、初中、本科高校项目。不安排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普通本科高校、干部学院、社会培训机构等项目。
3、养老托育
(1)支持范围:①养老:省、市、县级的公办老年养护院,包括社区居家类的养老服务设施。②托育:公办托育机构。
(2)审核重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高端养老项目。
4、文化旅游
(1)支持范围:旅游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道路、智慧旅游服务设施等,旅游道路须为短距离的通景区道路、“断送路”、景区内必要的游步道。
(2)审核重点:酒店、民宿、工人文化宫等楼堂馆所类的项目;文化庆典、景观提升、大型雕塑、园林绿化、街区亮化等形象工程;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项目;红色文化旅游类项目。
注意:原则上不支持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基层文化服务中心、职工书屋等;
不支持收益难以覆盖还本付息的博物馆、图书馆等;不支持大型人造景观、仿古建设、拆真建假和异国风情等项目。
5、其他社会事业(体育和民生)
(1)支持范围:
①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中的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社会足球场、健身步道、公共服务设施等。
②殡葬、残疾人康复、精神卫生、优抚医院等。
(2)审核重点:未成年保护机构、农村幸福院、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社区服务、残疾人托养。
(六)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
1、城乡冷链物流设施
支持范围:肉类、果蔬、蛋奶、医药等农业设施。
2、粮食仓储物流设施
支持范围:成品粮仓库、原粮仓库。
3、国家物流枢纽等物流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国家物流枢纽设施,地方物流园区。
4、应急物资仓储物流设施
支持范围:应急物资中转站、生活物资城郊大仓基地。
5、农产品批发市场
支持范围:农产品或农贸市场的新建、改造及信息化提升。
注意:不支持内容:不支持建设内容含办公楼、宿舍、食堂、综合楼、公寓等楼堂馆所及绿化、亮化等。
不支持名称为物流项目但是建设内容为建设厂房、安置房、办公用房等,或者是单纯的交通、城建设施建设等此类项目。
(七)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1、市政基础设施
(1)支持范围:
①供排水:主要支持城市含县城自来水厂建设、供排水管网建设,不支持纯乡镇的农村饮水工程。
②供热:长距离供热管网。
③供气:主要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燃气管网及相关场站设施建设、更新改造等项目。
④地下管线管廊:建设内容应主要为地下综合管廊、管沟、管线。
(2)审核重点:市政道路、桥梁、纯园区道路等无收益项目。
2、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主要支持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1)支持范围: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仓储、供排水、供热、停车场、污水处理厂、重点支持已签订入驻协议及跟企业有合作意向的标准化厂房和科创孵化器;
对没有招商引资成果的项目不予安排债券发行以及配建的少量辅助用房(包括研发中心、科研楼、员工宿舍、员工食堂等)。
(2)审核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办公楼、公寓、酒店、商场、会议中心等涉及楼堂馆所或商业地产的项目。
注意:应明确建设内容和规模(包括辅助用房),不能以建设孵化器、加速器、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园区生活基础设施等或项目建设意义代替建设内容;
不支持园区内单纯的道路、桥梁建设项目,不支持园区内产业项目,不支持园区内酒店开发项目。
(八)新型基础设施
1、市政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信息化
智慧交通、智慧水务、智慧教育、智慧社区、智慧文旅等及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化。
2、云计算中小型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基础设施
提供云计算数据服务和人工智能服务支撑的相关产业发展基础投资。
3、轨道交通、机场、高速公路等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
聚焦传统基础设施信息化改造,用于数据采集、传输、智能化的应用及软硬件设备投资。
4、第五代通信移动通信5G融合应用设施
利用5G传输特性,支持5G信息采集、监测预警、通信指挥、应急服务等融合应用;
PPP新机制与特许经营项目操作要点、万亿国债申报与使用
包括公共服务管理、环境管理、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以及枢纽管理等。
5、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和数字化转型平台
国家部委、省级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公共数字化转型平台,包括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和数字化转型平台。
注意:以设备软硬件投资为主,不包含办公用房、房屋建设。
不支持内容:
①含有办公用房和技术用房,写字楼、厂房、产业园等纯粹的土建项目;
②企业投资的产业化项目;
③建设内容主要为宽带网络、广播电视、移动通信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
(九)国家重大战略
1、京津冀协同发展。
2、长江经济带发展。
3、“一带一路”建设。
4、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5、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6、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7、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8、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具有鲜明战略要素和属性的项目;要求项目支撑服务战略实施,不能仅仅是项目名称中冠名,还要在建设内容中充分体现相关要素和属性。
不支持范围:未纳入相关规划,不属于重大战略明确的重点任务或投向,对推进重大战略作用不重要。
若项目属于其他投向领域的,应优先按照相应行业领域申报;若较综合类项目,可在此专项里申报。
(十)保障性安居工程
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支持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需明确改造多少个小区,多少户。
2、保障性租赁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
4、棚户区改造(主要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
(1)支持范围:必须是已开工在建的项目(明确是否纳入哪一年棚改计划、实物安置多少户)。
(2)审核重点:
①已开工在建的项目;
②包含独栋商业楼、医院、小学、征地拆迁等建设内容的项目;
③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债务偿还,不得用于货币化安置,不得用于政策性补贴。
5、城中村改造
支持范围: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计划内的项目(明确纳入计划的情况)。
(十一)特殊重大项目
专项债申报流程
专项债申报流程分为需求上报、项目评审、债券发行三个步骤。
(一)需求上报流程
1、申报流程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本行业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准备等情况筛选符合专项债要求的项目,分别通过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和发改部门国家重大项目库。将项目需求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地方。
2、申报必备条件
项目立项和可研。
3、申报窗口
通常为上一年度11月和当年度4月,即11月窗口对应提前批专项债额度,4月窗口对应全国两会批准全年专项债额度。
(二)项目评审流程
1、评审流程
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基础上,新上报项目需编制“一案两书”参与全省专项债券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发行备选库管理;续发行项目无需再次评审。
2、评审必备条件
项目一案两书(即实施方案、财务评估书和法律意见书),用地、环评、开工文件等其他必要手续。
3、评审窗口
按工作惯例,全省每年将统一组织3次左右评审窗口,通常财政厅在上一年度12月份和当年5月固定开展两次评审,并根据地方项目储备情况机动开展一次评审。
(三)债券发行流程
1、申报流程
财政厅分两批次下达成都市专项债券额度,包括提前批和第二批,并选定发行窗口。
2、发行必备条件
项目已处于开工阶段或施工招投标阶段,债券资金到位后可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3、发行窗口
提前批额度通常于每年3月底前发行完毕,第二批于10月底前发行完毕。具体将根据发行市场环境合理设置发行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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