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不同省份申请条件有所不同,以浙江省为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以重庆市为例,申请公租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书
2、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
重庆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非重庆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户口簿和承诺书。
4、工作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在申请书中填写公积金、社保缴纳情况三者选其一(公积金、社保缴纳情况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查)
(2)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或在申请书中填写社保缴纳情况;
(3)中心城区退休人员:在申请书中勾选领取养老待遇或提供退休证;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在申请书中填写社保或公积金缴纳情况;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工作证明;无工作的本人填写无工作承诺书。
5、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是否分配住房,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以重庆市为例:
(一)网上申请
1、进入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信息网(http://zfcxjw.cq.gov.cn/gzf/),按要求进行注册并登录。
温馨提示:为了保证用户体验,建议使用端用火狐、谷歌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登录访问。
2、在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信息网网上办事大厅点击“在线申请”。
3、系统自动跳转至“在线申请承诺书”页面(未登录会跳转到“重庆市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进行登录,登录成功后再跳转至“在线申请承诺书”页面),勾选“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承诺事项”,点击“下一步”。
4、录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基本信息。
5、填写申请表。
6、上传申请材料并选择现场受理申请点。
7、在线申请提交完成
申请点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资格,申请人信息与部门共享数据比对一致的,通过审核。提供劳动合同或比对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申请点确认,进一步核实情况。审核结果通过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信息网和“渝快办”查询。
(二)申请点窗口申请
申请人备齐材料后可选择以下任一公租房申请点提交申请(节假日除外):
申请点地址:http://zfcxjw.cq.gov.cn/gzf/jgsz/sqdd/202005/t20200529_7522021.html
申请人也可拨打重庆市公租房管理局公开咨询电话63651390、60841520查询。同时提醒申请人一定要按正规程序提交申请,公租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或个人代办公租房申请和包配租成功的承诺,以免上当受骗。
公共租赁住房的价格标准
公租房租金由各地县级政府房产局公租房管理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地区不同、房源不同,租金价格都不同。
以河南省平顶山市为例:
根据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民政局、平顶山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延续执行平顶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标准的通知》(平发改收费〔2022〕248号),市区公租房租金按照建筑面积分五类区域收取。其中平顶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标准为:
区域类别 | 范 围 | 价格标准 |
一类区域 | 新华路以西,矿工路以南,光明路以东,湛河以北 | 8元/平方米/月 |
二类区域 | 一类区域以外,东环路以西,和顺路以北,凌云路以东,平安大道以南 | 6元/平方米/月 |
三类区域 | 一、二类区域以外,开发路以西,黄河路以北,稻香路以东,鹰城大道以南 | 5元/平方米/月 |
四类区域 | 旧城区除一、二、三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 4元/平方米/月 |
五类区域 | 新城区 | 6元/平方米/月 |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优惠政策:
1、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享受租金免缴政策。
2、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特困家庭)的,统一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
3、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市区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按照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范围的租金标准减半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的区别
与中国的另一项住房保障措施经济适用房相比,在经营方式、目标对象、房源等方面有以下不同:
经济适用房房源为新建住房,而廉租房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
廉租房只租不售,而经济适用房用于出售。
廉租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扶持、控制建筑标准、限制利润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低价市场价格销售。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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