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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

  物价其实就是生产价格,而生产价格是由部门平均生产成本加上社会平均利润构成的价格。生产价格就是价值的转化形态。价格是商品交换的产物。价格是一个历史范畴,是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价格是交换双方利益的集中体现。价格变动能够引起交换双方经济利益的此消彼长,即价格具有利益的消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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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指数

  物价指数是反映计算期销售或购进的全部商品价格总水平基期水平升降变动程度的相对数,通常以计算期(年度、季度或月度)与基期(某年度、季度或月度)相对比,以百分数表示。

  物价指数是经济指数中比较复杂的一种相对数。按包括商品种类不同,分为单项商品价格指数、商品类别指数和总指数。按采用基期的不同,分为环比物价指数(以上一期为基期)、年距环比物价指数(以上年同期为基期)、定基物价指数(和固定时期比较)。按商品的种类和流通环节区分,有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批发物价指数、零售物价指数、服务项目价格指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工农业商品的综合比价指数。按商品流通渠道区分,又可分为国营、集市贸易等物价指数。

现行价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1)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但必须指出,经营者自主定价,不是完全根据经营者的主观意愿随意定价,其核心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从政府对市场价格监管的角度而言,凡是已明确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必须要坚决放开让市场自发形成价格,不能随意收回定价权,或对其价格形成进行任意干预,但是政府可以通过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间接调控市场价格,促进市场调节价的合理形成。

  (2)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据此制定具体价格。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价格。

  (3)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权部门。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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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物价_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http://www.jxciit.gov.cn/Item/13540.aspx
[2].  物价指数_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http://www.jxciit.gov.cn/Item/13539.aspx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