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货物或服务的价格指单位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其水平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单一同质的货物或服务价值(V)等于价格(P)乘以数量(Q),即V=P×Q。通过共同的货币单位,不同类型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可以相加。
价格指数和物量指数
价值指数可分解为价格指数和物量指数,三者的数量关系用公式可表示为:
价值指数=价格指数×物量指数
价格指数指一组货物或服务在两个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相对数,即报告期价格与基期价格变动的比例关系。由于不同类型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变化并不同步,价格指数仅反映平均变化情况。与价格指数类似,物量指数指一组货物或服务在两个不同时期数量变化的相对数。由于不同类型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变化并不同步,不同类型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变化必须用其经济重要性权重进行加权,以反映平均变化情况。
一般观察到的货物或服务价格变化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即纯价格变化和质量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化。价格指数反映的是纯价格变化,质量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化应记录为物量变化。因此,物量指数从理论上讲应包含三部分,即数量变化、质量变化,以及不同质量货物或服务结构变化。不能将物量指数简单等同于数量指数。
价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1)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但必须指出,经营者自主定价,不是完全根据经营者的主观意愿随意定价,其核心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从政府对市场价格监管的角度而言,凡是已明确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必须要坚决放开让市场自发形成价格,不能随意收回定价权,或对其价格形成进行任意干预,但是政府可以通过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间接调控市场价格,促进市场调节价的合理形成。
(2)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据此制定具体价格。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价格。
(3)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权部门。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是政府对价格的直接管理,其本身属于政府价格行为;市场调节价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其价格行为属于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对其不进行直接管理,但可以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进行间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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