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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