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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

目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

  除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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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修订)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68914.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