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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是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目录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相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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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8/9591538ccd764bb787e01e729fe0cbb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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