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也称资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收藏品等)和不动产(如房屋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我国现在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位置较小,占比大约在2%左右。
财产性收入的来源
长期以来,人们通过对自己动产或不动产的交易、出租等方式来获得财产性收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金融产业的成熟,人们逐渐逐渐增加了新的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储蓄、股票、债券、保险、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成为了大家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关注财产性收入的意义
其一,让群众拥有资本收入对于当下中国发展的重要主题——和谐社会有着特别的意义。在追求和谐的过程中,贫富分化是一只拦路虎。如果贫富分化严重到一定程度,贫穷的群体改变生活的能力会变得越来越弱。如果他们只是通过简单的劳动,而不能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其他方式,那么他们可能会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如果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不能转化为资本并升值,那么他们与投资人相比,财富的差距会越拉越大。国家的责任之一就是要使国民在物质生活上逐步接近理想的状态,从而让他们在物质享受上得到更多的幸福感。这不仅需要促进国家社会总财富的增加,更要促使百姓在相互的对比中获得幸福感和满足感。因此,国家看重居民投资事务,创造条件让百姓参与到经济发展当中,让百姓成为各项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让他们除了劳动报酬以外,还有机会得到经济事务总成果的分享,无疑是遏制贫富分化的途径之一。
其二,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七大提出的这个“创造条件”,涵盖了多方面的重要内容。有专家指出,这首先需要创造良好的政策条件,包括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保证收入可以转化为财产,同时规定通过财产获得收入,只要正当就应该得到保护。其次,国家要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包括市场的公平交易机制、抗风险机制、价格形成机制等;此外,完善相关市场的监管也是应当创造的重要条件,对投资者进行相应的风险教育,也是“创造条件”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可以预言,国家势必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让老百姓能够安全、放心、明白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可以想象,随着国家在各个投资领域都努力创造条件,让百姓更方便地介入,那将是一个多赢的结局——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会从中受益。
其三,从总体上看,鼓励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让更多的人成为中等收入者。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一思路,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可谓一脉相承。而在整个宏观经济的良性运行上,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有明显的意义。当人们普遍都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时,也意味着整个经济的消费结构处于比较合理的阶段。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拉动经济增长最关键的还是要靠内需,而中等收入阶层的存在是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相反,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国家人均GDP的增长主要反映在高收入者收入的增加上,要拉动消费谈何容易?要通过消费拉动经济又谈何容易?可见,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是着眼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健康与均衡。
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措施
财产性收入必然会涉及到各种投资,除了实业投资等,还包括投资金融产品,涵盖了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如何让更多公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制度层面上有许多工作可做:
创新金融管理体系,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强化对现有投资理财渠道的监管以及交易方式的规范。当下,小股东的利益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缺乏集团诉讼等民事赔偿机制,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尚未建立起来。同时,中国股市仍然没有完全融入国际资本市场体系,没有一家海外公司要求到A股市场来上市。而除了创造条件让中国百姓拥有更多的金融产品,通过金融体系创新,让百姓拥有并创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也是增加百姓财产性收入的题中之义。
进一步加大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进一步明晰产权,并且让它们成为可以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广泛交易流动的金融资产。
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占全国土地和私人住宅绝大多数份额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农民住宅,至今还不能抵押、不能自由上市流转。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平均每天大约有53个村落从地图上消失。由于不能自由流转,其中大量土地和房屋长年荒废,影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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