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条件
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职工或其他方可相应取得多少股份的规定。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股份支付协议中规定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
市场条件的通俗理解
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对于可行权条件为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如利润增长率、服务期限等),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理解:市场条件是不可控的,职工只要满足非市场条件(可控),企业就应当确认相关费用或成本。
市场条件的原理解释
市场条件往往跟股价挂钩,但资本市场不是公司里的小小员工所能掌控的,牛市一来,股价上天,熊市一来,股价下地,本身难以预测,不可抗力。所以说,市场条件是一个外部条件。
但能看到的是,打工人的确在这家公司干了好多年,熬秃了头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公司受益了成本费用,哪怕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降为了0,都不再对已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产生影响,这个同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后续不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逻辑是一致的。这是其一。
其二。在估计授予职工期权的定价模型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1、期权的行权价格2、期权期限3、基础股份的现行价格4、股份的预计波动率5、股份的预计股利6、期权期限内的无风险利率也就是说在期权定价时,它的公允价值就已经考虑了后续市场条件股价的波动,本身其价格已包含了相关的可能性。就像你去买东西,你问老板:这个东西几块钱?这个时候其实价格已经定了下来了,你买不买都是这个价格。
所以说,市场条件跟非可行权条件一样,并不影响我们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或者反过来看,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条件是怎么影响可行权情况的估计的。你服务时间都待不满,自然拿不到期权,人都走掉了。非市场条件比如业绩条件满足不了,没有服务好,公司又凭什么让你行权。可行权情况的估计就是行权数量,市场条件是价,价已经定了,自然不受市场条件影响。
附有市场条件的股权激励账务处理
问题: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A公司实施的附有市场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背景:
A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9日,成立时在《合伙协议》及《公司章程》中约定了对高管实施与公司估值相关的股权激励,具体约定如下:
A公司各股东给予高管的激励股最高占总股比的22%(含5%的初始股),具体的股权激励进度如下:
1、如两年内(从公司设立起计,下同)按照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净资产估值成功引进A轮投资者,且增资的股权比例不少于15%、增资额不少于4,500万元人民币。高管可行权约5%的激励股权(免费获得激励股权,下同),此时,高管合计持有A公司10%的股权。
2、如三年内,按照6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净资产估值成功引进B轮投资者,且增资的股权比例不少于15%、增资额不少于9,000万元人民币。高管可再行权约4%的激励股权,此时,高管合计持有公司14%的股权。
3、如四年内,按照1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净资产估值成功引进C轮投资者,且增资的股权比例不少于15%、增资额不少于1.8亿元人民币。高管可再行权约4%的激励股权,此时,高管合计持有公司18%的股权。
4、如五年内,公司在国内外实现IPO,或按照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净资产估值成功引进投资者,且增资的股权比例不少于20%,增资额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则高管可再行权约4%的激励股权,此时,高管合计持有公司22%的股权。
5、如未按上述1至4项的顺序达成经营目标的,但直接实现了其中某一项经营目标,则高管也可一步到位按该项经营目标对应的股权激励总额行权。
对赌条款:如A公司未能在5年内实现公司的净资产的市场估值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按引进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额测算),或未能引进任何投资者的,则高管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归其他股东所有(由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分配)。
如A公司在5年内实现公司净资产的市场估值超过1亿元、不足2亿元的(按引进不少于15%的投资者投资比例及投资额测算),其他股东有权收购高管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收购价按公司届时净资产估值价减去一亿元作为公司总股本价值计算。
解答: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规定,股份支付中的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故A公司股份支付交易的授予日为公司成立日即2015年4月29日。A公司在《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明确列示了股权激励的内容,虽然没有专门的股东大会决议,但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对“授予日”的定义。
2、①A公司应将本案例作为附业绩条件(市场条件)的股权激励进行账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对市场条件的定义:“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才可行权的规定。”A公司的股权激励与公司未来的估值挂钩,符合市场条件的定义。
②A公司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应考虑该股权激励是否能行权。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即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对于可行权条件为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如利润增长率、服务期限等),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③至于在授予日,所授予股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在实务中我们可以参考评估师的评估值(以授予日为基准日,按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的结果,注意不应认可资产基础法(成本法)下的评估值),或按每股1元作为公允价值(参考成立时,股东投入的资金按每股1元作为出资价格)。
假如按每股1元作为所授予的股份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则账务处理如下:
2015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375.56万元=(500/2+400/3+400/4+400/5)*8/12
贷:资本公积375.56万元
注1:此处按授予的股份数量为1,700万股计算。因为5%的初始股份在A公司的成立日即已授予,此时的授予价格与其他股东的入股价格一致,均为每股1元,且无等待期,可以认为该批初始股份的授予所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为零。
注2:本案例中假设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内的预计离职率为零。
2016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565.33万元=(500/2+400/3+400/4+400/5)*4/12+{(500+400*2/3+400*2/4+400*2/5)-(500/2+400/3+400/4+400/5)}*8/12
贷:资本公积 565.33万元
3、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规定:“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份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工具的当期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所有费用。”据此,如果未来需要修改股权激励或取消股权激励,无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修改,甚至取消权益工具的授予或结算该权益工具,企业都应确认按照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获取的相应服务。故如果A公司取消了股权激励计划,则应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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