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预算法当中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转移性收入主要内容
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以及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其他转移性收入又包括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粮食直补金、以及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法定赡养人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至1.5倍之间的,视为缺乏履行义务能力,可以不计算应给付的赡养费。义务兵工资、帮扶慰问金、临时生活补助、抚恤金不计入收入项。
注:转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转移性收入相关指标解释
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个人养老金。一方面,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保“基本”这一前提,参加个人养老金才能体现“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另一方面,有意愿的劳动者参加,可以实现个人养老金长期缴费,持续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社会救济和补助:主要包括抚恤(优抚)资金、灾民救灾补助资金、残疾人补助金、农村贫困学生补助资金等。
赡养收入:是指赡养人因赡养义务经常性给予住户及其成员的现金和实物收入。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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