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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或者以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其他方式筹集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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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解释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征收政府性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征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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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预算名词解释_睢县人民政府   https://www.suixian.gov.cn/index/index/detail/id/20006/type/3.html
[2].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796522.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