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是指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所住机构负责照料护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3、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免除,其他必要的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另外提供住房、教育、关爱等专项救助。
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认定依据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对上述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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