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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

会计科目

  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政府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1802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下设立的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市政基础设施”。

目录

市政基础设施概述

  依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

  市政基础设施,是指由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政单位)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其他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所需的工程设施等有形资产。

  下列各项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

  1.独立于市政基础设施、不构成市政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和船只等。

  2.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设备。

  3.已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规定,确认为公路水路、水利基础设施的资产。但是,有关公路水路、水利基础设施随着城镇发展变更为市政基础设施的除外。

  4.不再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政基础设施。

  5.由企业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的市政基础设施。

  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

  各记账主体可以根据管理要求,以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构成为基本依据,按照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单体工程的名称等进行辅助核算。各记账主体在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明细核算的同时,还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系统登记或备查簿登记,按照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样式登记资产信息卡。

  各记账主体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明细核算层级,按照单体工程资产组成部分等进行明细核算。

  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采用PPP模式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其明细核算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一)市政基础设施初始计量的原则。

  对于2019年1月1日起新增交付使用或开始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基础设施,记账主体应当按照5号准则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其他尚未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在2002年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1施行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一般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因建设年代久远(截至2019年年初至少已使用50年)、其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已不可考,在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后经过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可以按照距入账时间最近一次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成本入账,但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以外的,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初始计量。

  (二)初始购建成本的确定。

  市政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应当按照5号准则、财会〔2018〕34号文件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各记账主体在确定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时,应当以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存量市政基础设施购建及交付使用有关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无法取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可以依次按照工程结算审核金额、工程结算金额、工程合同造价金额、工程设计预算金额、工程概算金额等作为初始购建成本。

  (三)重置成本标准的确定。

  以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级政府所属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或明确其重置成本标准制定单位;乡镇政府所属市政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重置成本标准后,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确定存量市政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时,应当以定额标准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影响重置成本标准的其他因素,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

  各记账主体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具体数量(如长度、面积等)、成新率及重置成本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解读

  1802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计提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设置“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其他基础设施”四个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单位可以按照具体项目通过“项目”进行系统级辅助核算。

  三、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月对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时,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处置公共基础设施时,按照所处置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和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贷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提取的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和摊销的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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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附件: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政府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pdf|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   https://cwfwpt.ggj.gov.cn/tzgg/202207/P020220708298486309291.pdf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wg2023/wg202301/202304/t20230424_3880755.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