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文化资产
文物文化资产,是指用于展览、文化教育或者研究的历史文物和艺术品,也包括其他具有文化和历史价值且能够长期保存的典藏。
文物文化资产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而设置的“文物文化资产”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1821,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文物文化资产的成本。
文物文化资产科目用于核算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的成本。
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文物和陈列品,应当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当按照文物文化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文物文化资产取得方式
文物文化资产和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相比,还是比较特别的。之所以能够称得上是文物,大多都经过了时间的雕琢。有的一直在国家手中,也有一些文物被古玩爱好者收藏。
故而,文物文化资产的取得方式也细分为无偿划拨、接受捐赠、购买以及自建。
国家所有的文物文化资产给各单位时,属于无偿划拨;从个人或者机构手中获得文物文化资产有可能是接受捐赠,也有可能是购买的方式;最特别的就是自建了,文物文化资产是有可能由行政或者事业单位组织建成的,比如纪念碑、博物馆等,只是这一部分的占比不会太高。
文物文化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文物文化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
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本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无偿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
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对于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文化资产,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
(二)与文物文化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参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文物文化资产,按照被处置文物文化资产账面余额和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被处置文物文化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文物文化资产,按照被处置文物文化资产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单位应当定期对文物文化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文物文化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等,参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上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2.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5.对于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公共基础设施,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
(二)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后续支出
将公共基础设施转入改建、扩建时,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折旧,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共基础设施改建、扩建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为保证公共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发生的日常维修等支出,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公共基础设施,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照被处置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
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照被处置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公共基础设施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盘盈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盘盈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待成本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
盘盈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待处置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或摊销,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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