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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

工程造价术语

  暂估价(Provisional Price)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但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暂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和专业工程的价格。

目录

暂估价的概念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暂估价被定义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项工程的金额”。结合前述概念可知,暂估价项目有如下特点:

  1、项目建设时必然发生;

  2、招标或签订合同时暂不能确定价格;

  3、范围涵盖工程、货物、服务。

  暂估价一般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专业服务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5.6款,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金额与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暂估价项目价格间的差额及税金等列入合同价格。也就是说,暂估价项目价格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由发包人(总承包项目招标人)承担。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异同点

  暂列金额与暂估价主要有两个地方是相同的,第一是二者都会被计算到合同价之中,第二就是在招投标阶段,其具体金额都是由发包人来给出的,承包人无权进行更改。

  不同点则较多,主要有以下四点:

  预见性不同。暂列金额是在发承包时还不能确定或不可预见的预备支出,也就是说,具体项目、数额都不确定。而暂估价则是一定会有的项目等支出,只是价格尚不确定所以也就无法确定总数额。

  性质不同。暂列金额本质上是发包人的预备金,不管其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是否有明确,都对施工合同的具体履行不产生影响。而暂估价由于涉及到必然会实施的内容,只是价格不确定,所以如果不按约定履行,一般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使用方式不同。暂列金额最终是否会实际产生,或者怎样产生,一切都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暂估价则必须要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与工程款结算的关系不同。暂列金额跟工程款结算没有关系,因为无论它有没有、有多少,都影响不到工程款。但暂估价是跟工程款结算紧密相关的,等到暂估价的具体数额确定后,会取代合同中的暂估价,然后算到工程结算金额里面。

  暂列金额的定义: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主要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项目是否需要招标?

  暂估价项目是否需要招标,判断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为: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规模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或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因此,如果暂估价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上述规模标准的,就应当进行招标;反之,不强制要求招标。

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

  若确定暂估价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那么招标由谁负责、谁实施的问题随之而来,对此,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发包人单独实施招标、承包人负责实施招标、发承包双方共同组织实施招标等三种方式。

  1、发包人单独实施招标

  发包人基于成本控制等原因考虑,可能要求对暂估价项目自行实施招标。笔者就曾经遇到过合同约定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负责招标,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却要求自行进行招标的情况。但该种方式缺陷明显,实践中不建议采用,首先,暂估价项目亦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如果由发包人自行招标并直接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存在支解发包的嫌疑;其次,如发包人自行招标但要求承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存在合同签订主体与招投标主体不一致的问题,招投标行为与据此签订的合同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最后,完全排除承包人的参与,不利于承包人对中标供应商的管理,可能造成承包人与中标供应商配合不畅、增加管理成本等后果进而影响工程质量、进度。

  因此,在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仅将承包人负责实施招标、发承包双方共同组织实施招标两种方式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纳入通用条款以供选择,而未将发包人单独实施招标的方式纳入。

  2、承包人负责实施招标

  由于暂估价项目的金额最终由发包人承担,在承包人作为招标主体的情况下,发包人对暂估价项目的价格仍享有决定权自不待言,但发包人如何参与招投标过程、对招投标过程享有多大的话语权则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提供的示范条款可资借鉴,在承包人负责实施招标的情形下,承包人应当在招标前向发包人报送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由发包人对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和批准,并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与中标人签订暂估价合同后还应当向发包人报送副本。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该种招标方式时,承包人亦可能需要参与暂估价投标,此时承包人无法作为招标主体,发承包双方还应当对承包人参与暂估价投标时的招标主体进行约定。

  3、发承包双方共同组织实施招标

  发承包双方共同组织实施招标的情形下,双方需要就招标时间、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均达成一致,对招标的工作分工进行确定,在效率上或许不是最优选择,但能够一定程度上保证发承包双方对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享有同等的参与和决定权,实践中也较为常见。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发承包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主体的情形下,签约时亦应共同作为签约主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

  若暂估价项目不属于强制要求招标的,则发承包双方可以更加灵活的处理,在合同中对供应商的确定方式、价格、合同签订等事宜进行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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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附件:工程造价术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1302/20130208_224481.html
[2].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福泉市人民政府   https://www.gzfuquan.gov.cn/zwgk/xxgkml/zdlyxx/zfcg/cgmlyzc/202204/t20220418_73488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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