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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经济术语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有时也将发包人称为招标人。

目录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订立义务及检查权

  (1)订立书面合同权

  《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791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民法典》第79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检查权

  《民法典》第797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竣工验收

  (1)对隐蔽工程的检查义务

  《民法典》第79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对竣工工程的验收义务

  《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结算书递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核对,并完成工程款给付。

  对于未按约定期限答复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推定双方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合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因此也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4.诉讼权利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发包人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和业主相关辨析

  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因而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与发包人对应的一般是承包人(contractor)、分包人(sub-contractor)。比如有项工程,A公司让B公司来做,B把项目部分分包给C做,A就是发包人,B就是承包人,C的工程就是分包工程,C就是分包人。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或其它组织,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某些情况下,发包人是和业主身份是可以重合的(比如A公司向承包人发包要求修建办公楼),但很多情况下发包人和业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人(比如A公司委托发包,或者A公司代表员工发包修建员工住宅(这种情况下,业主其实是A公司员工,但发包人就是A公司)),因此绝对不能混淆这两个概念。

  发包人一般译为“employer”,而业主一般为“owner”。同一段文字中,可能会同时出现发包人和业主,因此要是将业主译为“employer”,则在翻译发包人时则无从下手。以下为某建筑合同中有关发包人支付保函的双语规定,供参考:

  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保函

  EMPLOYER'S PAYMENT GUARANTEE

  (承包人):

  (contractor):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Whereas,you,as the employer,have signed construction contract(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main contract")with()(name of contractor)(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the contractor")on()date()month()year,

  And up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mployer,we are willing to provide you with the following guarantee in a guaranteed manner in respect of the employer's performance of the project payment obligations stipulated on in the main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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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06/t20200602_306457.html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辽宁理工学院官网   https://www.lise.edu.cn/s.php/jjjcsj/item-view-id-24668.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