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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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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是从合同的对称。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主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对于主从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力问题,从便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应当在不违反仲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分别从以下三种情况来考量:

  1、主从合同中均有仲裁条款

  在主合同与从合同中均存在仲裁条款时,如果主从合同中约定管辖的仲裁委员会相同时,债权人可在一个案件中将债务人与担保人都列为被申请人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债权人在两个不同的案件中分别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两个案件的仲裁庭组成成员相同的前提下可将两案合并审理,以减少资源浪费、提高仲裁效率。但是主合同与从合同中若分别约定了由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在三方当事人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债权人只能就债务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分别向约定的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从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就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予以明示,不能以推断或推定的方式来确定。因此,在主从合同中仅有一个合同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形下,没有签署存在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当事人即使对该仲裁条款已经知悉,也难以推定该一方当事人同意接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仲裁条款不能扩张适用于该一方当事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但是该规定针对的是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并不是针对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受理。而且鉴于仲裁与诉讼本质上的区别,将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诉讼的相关规定推定适用于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仲裁之上,亦有不妥。

  3.主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从合同中有仲裁条款

  上述两种情形在仲裁以及司法审查实践中均较为常见,且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也基本趋于一致,较少争议。但是主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仲裁条款仅存在于从合同中的争议纠纷则十分少见,仲裁委员会在面对此种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慎处理,当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仲裁委员会当然具有管辖权,毫无异议,可按照程序规定审理裁决,定纷止争。仲裁委员会对于债务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一并申请仲裁的可以受理,但是仅可审理担保合同纠纷,而不能审理债务合同纠纷。总而言之,在仲裁条款的扩张适用问题上,应当严格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随意扩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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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主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_宜昌市司法局   http://sfj.yichang.gov.cn/content-61358-980368-1.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