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作为管辖他们争议的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的法条指引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关系
首先,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人民法院角度是共同管辖的,从当事人角度则是选择管辖。
其次,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法律没有规定某个案件由数个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就不存在该案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法院。
再次,选择管辖使管辖权最终确定。虽然法律规定对某个案件,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案件的审理只能由其中一个法院进行。如果没有当事人的选择,该案的管辖就不能最终确定。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数个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同一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数个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为解决上述情况导致的管辖权冲突,贯彻管辖权行使唯一确定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采用了先立案原则,即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的区别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协议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区别在于:首先,选择管辖是以共同管辖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协议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之外选择管辖法院;其次,选择管辖是原告单方面的行为,无需取得被告的同意,而协议管辖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行为,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