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亏损失
盘亏损失,指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等资产清查盘点中盘亏的资产,查明原因并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盘亏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盘亏损失相关账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则不需要)
贷:固定资产
2、报经批准后:
①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②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固定资产盘亏概述
固定资产盘亏是指企业在盘点固定资产时发现实际数量少于账面上的数量,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资产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对于企业来说,正确处理固定资产盘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企业的财务报表准确性以及税务合规性。
固定资产的盘亏与存货一样,只有在因管理不善导致丢失的情况下才会出需要进项税转出。但在实务中,由于固定资产体积大、成本高、使用频繁很难会出现固定资产丢失的情况。即使是使用不善、搬运原因及长期放置导致固定资产不能再使用,也不按照盘亏处理,而是按固定资产损坏处理。固定资产损坏不使用“待处理财产损益”,而是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也不必转出进项税。
固定资产盘亏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固定资产盘亏所造成损失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不是这几种原因造成的盘亏损失则无需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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