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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债务重组的特征有三点,分别是财务经营状况相对不佳的公司较多,产业相对集中;多涉及关联方,甚至有政府介入,非账面的重组损益巨大;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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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的会计分录

  以资产偿还债务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

      资产处置损益

      营业外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将债务转为资本时:

  借:应付账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营业外收入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营业外收入

  其中:资产处置损益是新增加的会计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资产处置损益影响营业利润。资产处置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营业外收入是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利得,换句话就是不在企业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的,与企业正常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是贷方科目,在利润表中体现,但并不影响企业营业利润。

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债务重组原则

  债务重组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因此债务重组的原则是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之间分散注销的影响。

影响选择债务重组方式的因素

  1、对负债企业控制权的影响

  如果采用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或者使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与其他方式的组合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会因此而成为债务企业的新股东,原有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可能受到削弱;若以资产清偿债务或以资产清偿债务的方式,虽不会直接影响债务企业的控制权结构,但债权人在接受对原有偿债条件和方式的修改时,一般会对债务企业附加许多限制,比如,还清债务之前不得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在债务结清前双方继续发生商品交易,一律以现金支付等,这些限制条件会对债务企业的经营运作造成重要影响。

  2、债权人承受的风险

  经过重组后的债务清偿时间可分为即期清偿、展期以及债务转为资本,不再清偿。采用即期清偿,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小,但很可能会作出让步;在展期的方式下,债务得到偿还的可能具有不确定性;采用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获得回报的大小将取决于债务企业今后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其经营状况。

  3、债务重组具体实施的法律限制和实施费用

  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所受的法律限制也不同。比如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等。而且采用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费用支出也有较大的差别,如转让资产,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增发股票将债务转为资本,则会发生较大的发行费用。

  4、债务重组对双方财务状况的影响

  债权企业由于在债务重组中作出让步,会产生债务重组损失,与此相反的是,债务企业会得到债务重组收益。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产生的债务重组损益会有很大区别,在确认时间上也有差异。而且经过债务重组后,债仅企业、债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会发生变化。不同形式的债务重组都会使重组双方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发生相应的变动,从而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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