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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型的金融商品,兼具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是一种可以在保本的前提下追求风险收益的投资工具。

目录

可转换债券的特征

  1、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有认股权的债券,兼有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征

  可转换债券是具有债券和股票双重属性的金融工具,因而具有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点。在转换以前,它是一种公司债券,具备债券的一切特征,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持有者是债权人;在转换成股票后,它变成了股票,具备股票的一般特征,体现产权关系,持有者由债权人变成了股权所有者。它是附有转股权的特殊债券,是一种准股票。

  2、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意义

  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能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公司一般在股市低迷、银行利率较高的情况下选择发行可转换债券。这是因为,股市低迷、利率高企往往与经济萧条、社会资金紧张相伴随。公司若从股市筹资,由于股票市价较低,新股发行价或配股定价不高,筹集的资金相对较少。如果向银行申请贷款,则由于贷款利率偏高,公司较难承受。而此时如果公司采用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可转换债券给予投资者一定的转换权利,使投资者在公司普通股价格上涨时可行使转换选择权,则比较容易被市场认同接受,使公司的筹资计划得以实现。对公司来说,可转换债券的利息率较低,不仅筹资成本低,而且可以提供财务杠杆作用。而今后可转换债券一旦转换成普通股,则能使公司将原来筹集的期限有限的资金转化成长期稳定的股本,不仅不需偿还本金,还可省却申请发行新股的复杂手续和可观的发行费用。

  对投资者来说可转换债券的吸引力在于,在普通股票市场疲软或发行公司财务状况不佳股价低迷时,可以得到稳定的债券利息收入并有本金安全的法律保障,当股票市场趋于好转或是公司经营状况有所改观、股价上扬时,又可享受普通股股东的丰厚股息和资本利得。所以当投资者对公司普通股票的升值抱有希望时,愿意以接受略低的利率为代价而购买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的构成要素

  可转换债券有若干重要要素,这些要素基本决定了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条件,转换价值、市场价格等总体特征。

  (一)有效期限和转换期

  就可转换债券而言,其有效期限与一般债券相同,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行人都规定一个特定的转换期限,在该期限内,允许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按转换比例转换价格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的期限最短为3年,最长为5年,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二)票面利率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由发行人根据当前市场利率水平、公司债券资信等级和发行条款确定,一般低于相同条件的不可转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应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三)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

  可转换债券包括转换比例、转换价格和转换期限三大要素。

  1、转换比例

  转换比例指一定面额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普通股的股数。用公式表示为:

  转换比例=可转换证券面值/转换价格

  以可转换债券为例,如果债券面额为1000元,规定其转换价格为25元,则转换比例为40,即1000元债券可按25元1股的价格转换为40股普通股票。

  2、转换价格

  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转换价格=可转换证券面值/转换比例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价格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

  (四)赎回条款与回售条款

  赎回是指发行人在发行一段时间后,可以提前赎回未到期的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一般是当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公司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赎回价格买回发行在外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售是指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换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持有入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卖给发行人的行为。

  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是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规定的赎回行为和回售行为发生的具体市场条件。

  (五)转换价格修正条款

  转换价格修正是指发行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债券后,由于公司的送股、配股、增发股票、分立、合并、拆细及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引起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下降时而对转换价格所做的必要调整。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和价格

  由于可转换债券既有债券的特征,又有转化成普通股的潜在可能,所以在不同的条件下具有不同的价值,主要有理论价值、转换价值及市场价格。

  (一)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

  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又称投资价值,这一价值相当于将未来一系列债息收入加上面值按一定市场利率折成的现值。举例说明,一般每年支付一次利息的普通不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可由下式计算:

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

  式中:Pb——债券的理论价值;

  C——债券年利息收入

  F——债券面值;

  r——市场平均利率;

  n——离到期的年限。

  如果考虑可转换的债券因素,债券转换成普通股后,债券不复存在,不再具有债券到期按市场利率折算成的现值,而需将以上公式作如下修正:

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

  其中:CV——债券的转换价值;

  rc——可转换债券预期收益率(rc≥可转换债券息票收益率);

  N——转换前的年份数(N≤n)。

  因为可转换债券在普通股票价格上涨时转换较为有利,所以它的转换价值与能转换到的股票价格有关。如果股票目前的市价为P0,那么,一段时间后股票价格可用下列计算公式表示:

股票价格

  式中:P0——股票价格;

  Pt——t期末的股票价格;

  g——股票价格的预期增长率。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等于预期股票价格(Pt)乘以转换比例(R),用公式表示: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

  (二)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

  转换价值是可转换债券实际转换时按转换成普通股的市场价格计算的理论价值。转换价值等于每股普通股的市价乘以转换比例,用公式表示: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

  当转换价值低于债券的理论价值,投资者不会行使转换权。在转换价值小于其理论价值时,投资者可继续持有债券。一方面可得到每年固定的债息,另一方面可等待普通股价格的上涨。如果直至债券的转换期满,普通股价格上涨幅度仍不足以使其转换价值大于理论上投资价值,投资者可要求在债券期满时按面值偿还本金。或者,在这一期间,投资者需要现金时,可以将它作为债券出售,其市场价格以债券的理论价值为基础,并受供求关系影响。只有当股票价格上涨至债券的转换价值大于债券的理论价值时,投资者才会行使转换权;而且,股票价格越高,其转换价值越大。当然,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和转换价值都是可变的,其理论价值主要随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动,转换价值则随普通股市价涨跌而变动。

  (三)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格

  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可能与理论价值相同,也可能不同,当市场价格与理论价值相同时,称为转换平价;如果市场价格高于理论价值,称为转换升水;市场价格低于理论价值,称为转换贴水

  与可转换债券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可交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确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为发行人持有的某种既定的普通股,与可转换债券相比,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和股票不再是属于同一家公司,而是分属两家公司发行。

  可交换债券的吸引力是低利息支出和可能在高出市场价的情况处置普通股投资。例如,A公司希望转让所持B公司5%的普通股以换取现金,但目前股市较低迷,股价较低,此时,A公司就可以考虑发行可交换债券,一方面可以以较低的利率筹集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可以以一定的溢价比率卖出B公司普通股期权

我国可转换债券的交易规则

  交易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1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

  交易报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以面值1000元为一交易单位,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

  交易时间: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的集中开市时间同A股。

  交易清算: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1交收,交易清算参照A股的现行清算办法办理。

  交易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终止交易,终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

  交易费用:深交所按成交金额的0.1‰向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双方征收交易经手费,同时债券买卖双方还须向所委托的债券交易商交纳佣金,佣金按成交金额的2‰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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