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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条款

可转债条款

  回售条款是对投资者有利的条款,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卖回给上市公司。投资者买可转债一般不会真的持有至到期,那么如果正股价格持续低迷,上市公司又不下修转股价,长期持有可转债就不划算了。举例来说,A公司为了打消投资者的上述顾虑,约定如果股价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8元,投资者可以在当年行使一次回售权,以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把持有的可转债卖回给A公司。另外,还应当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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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条款的触发条件

  对于时间期限,大多数条款约定的是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也有约定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对于收盘价格,大多数约定为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也有约定为80%和50%的。

回售期

  一般来讲可转债的存续期是6年,也有部分是5年的,可转债只有进入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之后才会触发回售。

可转债触发回售会怎么样

  一旦触发回售,上市公司就需要发布回售公告,公告回售日期等信息,这时候可转债持有人就可以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可转债卖给上市公司,并且上市公司不能拒绝。

回售条款的分类

  回售条款分为两种:有条件回售和附加回售。

  1、有条件的回售条款

  有条件回售是我们通常说的回售条款。有条件的回售条款是指当公司股票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股票价格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绝大多数是70%,也有80%,个别是50%),投资者有权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利息提前回售给公司,而不用等到到期,且上市公司无权拒绝。简单解释,这就是个兜底的条款。【正股价<转股价*0.7;转股价值<70元】

  回售价格:面值(100元)+当期利息(极少)

  注:任一计息年度只进行一次回售。也就是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简单解释:当某个可转债满足回售条款后,假如说上市公司发布了回售公告,如果投资者选择不去回售的话,那么相当于该回售条款是无效的,而不实施回售的话,则该计息年度投资者就不应再行使回售权了。

  2、附加回售条款

  附加回售条款的意思就是,假如上市公司通过可转债募集到的资金用途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即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且需要注意的是附加回售条款不受回售期间的限制。

  回售价格:面值(100元)+当期利息(极少)

  注: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申报的,作为投资者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回售价条款的意义

  回售权是投资者的权利,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条款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当满足回售条件,投资者要行使回售权时,上市公司必须以面值加利息收回可转债。

  对于发行人而言,回售意味着要提前偿还本息,这与发行人发行可转债的初衷相违。当回售条款临近触发时,发行人通常会采取一定措施(比如拉抬股价或者下修转股价)来尽力避免回售条款的实际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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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可转债投资修炼手册系列音频(三):常见的可转债条款有哪些|上交所投教   https://mp.weixin.qq.com/s/E-Z22kETXqI_61YkV1jqIA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