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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期

可转债术语

  回售期是发行人可以根据有条件回售条款对可转债进行回售的期限。已发行可转债的回售期差异较大,具备回售条款的可转债中,回售起始日通常在发行结束之日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的首个交易日之间,回售终止日通常为可转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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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回售

  可转债回售也可以叫可转债回购,意思是公司用自己的钱在市场中买回自家可转债。

  当公司的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转股价的130%时,将会触发强制赎回的条件,记住这是强制赎回的条件。当公司的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转股价的70%时,就会触发回售的条件。我知道很多人看到数字就犯困,一会儿130%,一会儿70%,我发现很多人都算不明白,所以我用通俗的话再解释一遍:当公司股票价格比转股价上涨30%的时候,就会触发强制赎回,当公司股票价格比转股价下跌30%的时候、就会触发回售。除此之外、再加上时间条件就行,也就是连续30天中有15天出现了上述情况。

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有条件回售条款的条件:一是时间,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二是价格,股票股价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只要都满足,投资者就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对投资者来说,可以提前还本付息,6年缩短为4年。对公司来说要提前还钱,不是很有利,如果不想提前还钱,就要想办法下修转股价或者发布利好消息抬升股价,这也就为投资者创造了博弈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计息年度,投资者只能行使一次回售权利,今年有机会不回售,只能等下个计息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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