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股价
转股价的规定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
转股价的调整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上市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持有发行人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转股价、转换比率与转换溢价率
与转股价格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是转换比率与转换溢价率。
转换比率是指一个单位的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数量,即:转换比率=单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转股价格。
转换溢价是指转股价格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按标的股票时价转换的价值)的部分;转换溢价率则指转换溢价与转换价值的比率。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是以百分之百的面值销售,即通常所说的“以面值发行”。但实现转换时通常有一个溢价比例,即转换溢价。转换溢价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包含的期权的特征。
转换溢价是以百分比表示,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股票价格为基础的,它是市场价格与转换值的差,用公式表示为:Cp=Vm−V
其中:Cp代表转换溢价;Vm代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V代表转换价格。
为了将一种其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比较,一般转换用百分比表示,称为转换溢价率,用公式表示为:Cr=Cp/v
其中:Cr代表转换溢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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