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价值
转换价值是可转换债券实际转换时按转换成普通股的市场价格计算的理论价值。
转换价值的公式
转换价值等于每股普通股的市价乘以转换比例,用公式表示:
在上例中,可转换债券转换比例为40,若股票市价为26元1股时,其转换价值为:
CV=26*40=1040(元)
显然,1040<1400,即此时的转换价值低于债券的理论价值,投资者不会行使转换权。在转换价值小于其理论价值时,投资者可继续持有债券。一方面可得到每年固定的债息,另一方面可等待普通股价格的上涨。如果直至债券的转换期满,普通股价格上涨幅度仍不足以使其转换价值大于理论上投资价值,投资者可要求在债券期满时按面值偿还本金。或者,在这一期间,投资者需要现金时,可以将它作为债券出售,其市场价格以债券的理论价值为基础,并受供求关系影响。只有当股票价格上涨至债券的转换价值大于债券的理论价值时,投资者才会行使转换权;而且,股票价格越高,其转换价值越大。上例中,只有当普通股票价格上涨至每股35元以上时,债券的转换价值才会大于其理论价值。当然,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和转换价值都是可变的,其理论价值主要随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动,转换价值则随普通股市价涨跌而变动。
可转换债券概述
可转换债(Convertible bond),亦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国内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从性质看,可转换债实际上是债券和转股看涨期权的混合体,因此,它具有两个基本属性,即债券性和期权性。对于发行人来说,可转换债票面利率较低,公司财务费用支出较少,而可转换债转换为股票受到时间、股价及市场预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利用可转换债融资对于减缓发行人因股本扩张而带来的股本利益下降和控股股东控制权稀释等具有明显作用。对于投资人来说,可转换债的债券性保证了投资本金的安全,而期权性又保证了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债的持有者可以同步分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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