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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方式是指证券发行者采用什么方法,通过何种渠道或途径将证券投入市场,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证券发行方式对于能否及时筹集和筹足资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发行者应根据自身、市场及投资者等诸方面的实际情况正确地选择适当的证券发行方式。

目录

证券发行方式的主要内容

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按发行对象划分: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1.公募发行

  公募发行也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证券的发行方式。

  在公募发行的情况下,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采用公募发行的有利之处在于:首先,以众多投资者为发行对象,证券发行的数量多筹集资金的潜力大;其次,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发行的证券过于集中或被少数人操纵;再次,只有公开发行的证券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可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公募发行的不足之处在于发行程序比较复杂,登记核准的时间较长,发行费用较高。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一般对公募发行的要求比较严格,只有具有较高信用、经营状况良好并经证券主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才能进行公募发行。

  2.私募发行

  私募发行也称不公开发行或私下发行、内部发行,是指以少数特定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具体地说,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公司的老股东或发行人的员工;另一类是投资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与发行人有密切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等机构投资者。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者,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发行费用。其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证券流通性较差,而且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各有优势。公募发行是证券发行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发行方式,适合于证券发行数量多、筹资额大、准备申请上市的发行人。然而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中,随着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增加,私募发行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按有无发行中介划分:直接发行间接发行

  1.直接发行

  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者不委托其他机构,而是自己组织认购,进行销售,从投资者手中直接筹措资金的发行方式。这种发行方式有时也称自营发行。直接发行使发行者能够直接控制发行过程,实现发行意图,而且发行成本较低,可节约发行手续费,在内部发行时无需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资料。但是,由于直接发行方式得不到证券中介机构的帮助和证券市场的密切配合,发行的社会影响往往较小,发行也往往费时较多;而且,直接发行由发行者自己负担发行的责任和风险,一旦发行失败则要承担全部的损失,因此,直接发行方式比较适合于公司内部集资,或者发行量小,其投资者主要面向与发行者有业务往来关系的机构。

  2.间接发行

  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者委托一家或几家证券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代理出售证券的发行方式。它是直接发行方式的对称,也称委托发行。采取间接发行方式,代理发行证券的机构对委托者的经营状况不承担经济责任。间接发行根据受托证券机构对证券发行责任不同,可分为包销、代销和助销等多种具体推销方式。间接发行由于借助于证券中介机构的支持和证券市场机制,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筹足所需资金,并及时投入生产经营,而且对于发行者来说也比较方便,风险也较小,还能借此提高企业信誉,扩大社会影响,但这需支付一定手续费,增加了发行成本,而且按照有关规定,发行者还需提供证券发行所需的有关资料。因此间接发行比较适合于那些已有一些社会知名度,筹资额大而急的公司。这样做既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筹足所需资本,同时还可借助于发行中介机构进一步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

  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各有利弊。一般情况下,间接发行是基本的、常见的方式,特别是公募发行,大多采用间接发行;而私募发行则以直接发行为主。

招标发行和议价发行

  按证券发行条件及投资者的决定方式划分:招标发行和议价发行

  1.招标发行

  招标发行是证券发行者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承销商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招标发行分为竞争性投标和非竞争性投标两种形式。

  (1)竞争性投标。即由各证券经营商主动出价投标,然后由发行者按出价多少从高到低的次序配售,一直到发售完既定发行额为止的发行方式。其具体做法是:证券发行单位在征得证券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后,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出通知或发行说明书,说明该单位将发行证券或增发新证券,欢迎投标。在通知或说明书上注明证券的种类、金额、票面金额、销售的条件等内容。然后,愿意参加证券承销的金融机构就在投标的申请书上填注证券的投标价格;最后,由证券发行单位在规定的日期当众开标,并经出证,出价最高者获得总经销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在发行证券时,是由几个牵头的承销者组成团体参加投标,投标集团自行集会商议决定投标价格,中标后,该承销团便获得向社会公众出售该证券的权利。

  从招标竞争标的物看,存在缴款期、价格与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从确定中标的规则看,有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与多种价格(美国式)招标。

  荷兰式招标是在招标规则中,发行体按募满发行额止的最低中标价格作为全体中标商的最后中标价格,即每家中标商的认购价格是同一的。从债务管理者的角度看,在市场需求不好时,不宜采用荷兰式招标。

  美国式招标是在招标规则中,发行体按每家投标商各自中标价格(或其最低中标价格)确定中标者及其中标认购数量,招标结果一般是各个中标商有各自不同的认购价格,每家的成本与收益率水平也不同。与荷兰式招标相比,市场需求不高时,由美式招标所确定的发行收益率相对高些,对债务管理者降低成本有利。

  (2)非竞争性投标。是投资者只申请购买证券数量,由证券发行单位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按当天成交最高价与最低价的中间价进行配售的发行办法。

  招标发行是公开进行的,属于公募性质,故也称“公募招标”。招标发行是不允许投资者议价的,它被认为是保证发行者获得最高可能价格的唯一方法,对发行者有利,但是,只有那些信誉很高,对其证券有相当自信的筹资者才敢采用招标方法。

  2.议价发行

  议价发行也称非招标发行,是指证券发行者与证券承销商就证券发行价格、手续费等权责事项充分商讨后再发行或推销的一种发行方式。这种方式是为考虑到多方面的利益,一旦各方的利益在商讨后的办法中得到兼顾,便可根据详细办法来执行发行或推销计划。

  议价发行的具体步骤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证券发行者选择一家证券承销机构,商议募集资金的条件、方式、期限等。

  第二阶段:证券承销机构对证券发行单位的资信状况、技术状况、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营业状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并对新发行证券的社会需要加以分析和预测。如果审查分析结果较为满意,证券承销商便可与发行单位签订发行意向书或达成试验性的合同。

  第三阶段:证券承销商组织成立承销集团,在证券发行量大的情况下,一家承销机构不能负担和分散证券的责任和风险。因此,证券承销商在初签协议后,首要工作就是组织一个证券承销集团,集团内每一个成员都按照规定的数额或比例来购买,发起人即牵头的证券承销商通常占有最大的分配额,被称为承销主干事,其他为干事成员。

  第四阶段:在证券公开发行、推销之前,证券承销机构要与证券发行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协议规定证券发行者交付证券票券的日期、金额、数量等;同时,规定证券承销机构购买的价格和交付款项的期限,通常在公开销售后的十天至二周内,必须支付证券发行者所购证券票券的全部价款。

  第五阶段:承销团内部签订协议,规定证券推销的关系。承销团内要一起协商向公众出售的证券的价格,签署各自承销的数额,售价一旦确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升降。

  第六阶段:证券正式发行后,为了扩大影响,保证证券发行的成功,还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吸引投资者。

  议价发行的优点有两个方面:第一,承销商与发行人直接商洽,可以更多地了解发行人的情况,容易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的真实情况,这对于承销商来说,可以减少承销的风险,因而易于接受;第二,对证券承销商而言,议价发行比招标发行更合理,证券的推销和利润把握性更大。

信用担保发行、实物担保发行、产品担保发行和证券担保发行

  按发行担保方式划分:信用担保发行实物担保发行产品担保发行证券担保发行

  担保发行是指发行证券单位为了提高证券信誉,增加投资人的安全感和吸引力,采用某种方式承诺,保证到期支付证券收益(股票为股息红利,债券为本息)的一种发行方式。在证券担保发行中,主要是债券发行采用此方式。根据采用的担保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信用担保发行。这是指证券的发行没有任何担保品,仅凭债券发行者的信用。这有两种形式,一是以自身的信用能力作为担保;另一种是凭借他人的信用作担保,即依托某一担保人的信用担保而发行债券。充当担保人必须具备担保资格,具体内容是:担保人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有实际经济能力承担所担保的债券如期还本付息,必须具有法定比例的担保证券本息及其他已担保经济责任总和的自我资金。担保人在所担保的债券发行者不能如期偿还本金或利息时,必须及时提供全部资金予以代偿。担保人代偿后对代偿债券本息具有追索权,可以收取担保责任的抵押品。担保人同意担保必须出具正式的书面担保文件,明确所担保债券的名称、数量、本金和利息总额、偿付日期与方式、违约责任等。

  2.实物担保发行。这是指债券发行者用实物作抵押或补偿,保证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发行者一旦到期不能或无法按约支付债券本息时,则应用担保实物进行清偿。代理发行债券的机构有权依法或依原所签协议处理担保品,变价用以代偿债券本息,变价不足偿付金额的,按比例偿付,原债券持有人保留差额追索权,变价超过金额的,余额由代理发行机构扣收必要的费用后退回给债券发行者。

  3.产品担保发行。这是发行债券的企业或公司用产品作为担保品的发行方式。采取产品担保发行的产品,应是市场上供不应求并能吸引投资者或社会公众的本企业(或公司)产品,这样才容易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4.证券担保发行。这是指债券发行者用自己所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作为发行债券的担保品,按照惯例,作为担保品的证券价值必须大大超过以此为担保发行的债券价值。用于担保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企业(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但必须是能被广大投资者或社会众人所能接受的证券种类。当债券发行者到期不能偿本付息时,用担保的证券进行清偿。

证券发行概述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人为募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证券的一系列行为。证券发行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则。我国证券法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与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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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的构成与发行方式-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https://www.econ.sdu.edu.cn/info/1444/25804.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