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担保发行
实物担保发行是指债券发行者用实物作抵押或补偿,保证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发行者一旦到期不能或无法按约支付债券本息时,则应用担保实物进行清偿。代理发行债券的机构有权依法或依原所签协议处理担保品,变价用以代偿债券本息,变价不足偿付金额的,按比例偿付,原债券持有人保留差额追索权,变价超过金额的,余额由代理发行机构扣收必要的费用后退回给债券发行者。
债券发行是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债券发行是证券发行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债券形式筹措资金的行为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发行者以最终债务人的身份将债券转移到它的最初投资者手中。
担保发行概述
担保发行是指发行人为了提高证券信誉和吸引力,增加投资者的安全感,采取某种方式承诺,保证到期支付证券收益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信用或实物担保)。
无担保发行是不提供任何担保条件的发行,国家债券和部分金融债券因其发行主体的违约可能性极低而一般采取无担保发行的方式。
信用担保发行。这是指证券的发行没有任何担保品,仅凭债券发行者的信用。这有两种形式,一是以自身的信用能力作为担保;另一种是凭借他人的信用作担保,即依托某一担保人的信用担保而发行债券。充当担保人必须具备担保资格,具体内容是:担保人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有实际经济能力承担所担保的债券如期还本付息,必须具有法定比例的担保证券本息及其他已担保经济责任总和的自我资金。担保人在所担保的债券发行者不能如期偿还本金或利息时,必须及时提供全部资金予以代偿。担保人代偿后对代偿债券本息具有追索权,可以收取担保责任的抵押品。担保人同意担保必须出具正式的书面担保文件,明确所担保债券的名称、数量、本金和利息总额、偿付日期与方式、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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