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证券
支付证券是指其功能仅限于见票即付,并且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如支票。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是指票据上不记载具体付款日,持票人能够在法定期间内随时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见票并验看无误后应当付款。
汇票和本票的出票人均可采用见票即付形式,签发汇票或者本票。支票属于法定见票即付的票据,出票人不能选择。
见票即付不能无期限不请求付款。《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第七十八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支票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共有四种:转帐支票,现金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
支票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命令书。
特殊点之一,是命令银行的。
特殊点之二,是立马付款的。(即期汇票)
这么特殊,有效期当然更短,10天。——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
票据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如:提单、股票、债券等。
狭义上的票据,也是通常所说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根据出票人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其中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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