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的当事人
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有提示人和被提示人。
提示付款的提示人应该是合法持票人。在无背书转让情况下,合法持票人是汇票上所载收款人。在有背书转让情况下,合法持票人是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且须为能够依背书连续而证明自己为合法权利人的被背书人。对既非票据上所载收款人,亦非被背书入,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实质上的合法权利人也可作为提示人进行有效提示。提示人也可以不亲自进行提示,委托代理人也可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的被提示人通常是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上所记载的代理付款人。
提示付款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提示付款被拒绝证明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