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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又称设质背书,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的关系。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目录

质押背书的记载事项

  质押背书,背书人应记载下列事项:

  1、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签章;

  2、记明“质押”字样;

  3、被背书人名称;

  4、背书日期

质押背书的效力

  质押背书具有如下效力:

  1、设定质权的效力。设定质权是设质背书的主要效力,它是基于背书人的单方行为而生。被背书人因此而取得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被背书人(质权人)在其债权不获正常清偿时,可以用票据金额优先偿付自己的被担保债权。此时,被背书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从事行使票据权利的一切行为。

  2、被背书人有再背书的权利,但他只能为委任背书,既不得为转让背书,也不得再为设质背书。

  3、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受让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只要被背书人在取得票据时无有害于背书人的故意,票据债务人即不得以对抗背书人的事由对抗被背书人。

  4、剩余款项返还的效力。被背书人所受领的票款多于被担保债权时,应将剩余部分退还背书人。

  5、权利证明的效力。被背书人只需以背书的连续和持有票据证明其质权,不需另行提出实质上的证据。债务人对之付款后,其责任即免除。

质押背书的注意事项

  1、被背书人行使质权,必须以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为前提条件,如果背书人如约履行债务,则被背书人就不能行使质权。但是,被背书人为保证实现其质权,在所担保的债务未届履行期,而票据到期时,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被背书人实现其质权的方法,就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行使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从所得票款中优先受偿;

  3、被背书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以进行与此有关的一切行为,如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受领票款、请求作成拒绝证明、进行诉讼背书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被背书人;

  4、被背书人行使质权的方法以行使票据权利为限,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

  5、背书人应该对被背书人承担提保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债务人不予付款的,被背书人可以对背书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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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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