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的相关规定
规范转让背书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转让背书的效力
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权利转移效力;担保付款效力;权利证明效力。
1、权利转移效力
背书是背书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转让票据权利属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因而这种行为的本质效力就是依行为人的意思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
背书转让的权利是持票人所有的一切票据权利,包括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前手的追索权、对票据担保人的权利等,也包括将票据权利转移于他人的权利。因票据基础关系而生的权利不随背书而转移。
因背书转移权利后,票据债务人对背书人的“人的抗辩”被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的被背书人。
2、担保付款效力
背书人在无相反记载时担保承兑与付款。这种效力并非来自背书人的意思表示,而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这种担保与《民法》上的保证完全不同。这种担保是持票人如不获得承兑或者不获得付款时,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背书人的这种担保责任不仅对其直接后手,而且对其所有后手均存在。
3、权利证明效力
权利证明效力又称背书的资格授予效力,是指持有连续背书票据的最后被背书人,只要持有票据,就推定为合法的权利人,可以不必证明实际权利转移过程而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仅凭背书连续即有行使权利的资格,这是法律赋予的效力,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
权利证明效力还包括善意取得与债务人的清偿免责。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只要能够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权利并且在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无重大过失时,就是票据的合法持票人。(注:摘录于《票据法概论》(增订二版)谢怀栻著,程啸增订,法律出版社;《票据法》(第三版)刘心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应收票据转让背书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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